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南明区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及结果:本案原告以钢材供应商身份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支付拖欠钢材款资金占用费500万元。双方对于钢材款本金的支付没有任何异议,故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资金占用费的标准约定过高,且原告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我所律师通过仔细计算,从事实方面向人民法院说明原告方资金占用费数额的不合理;同时通过严密论证,向人民法院说明资金占用费属于违约金性质,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故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过高。最终人民法院认可我所律师的代理观点,将原告主张的500万元资金占用费,扣减为150万元,合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向人民法院充分论证了资金占用费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主张需以实际损失为准,违约金过高的话,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调整。此次案件的成功,体现了我所律师的专业高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