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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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标的:150万        


案件经过及结果:本案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本案在未经当事人双方进行工程量结算的情况下,清镇法院按照原告自行主张的工程量要求委托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我所律师积极组织证据,向贵阳中院陈述清镇法院以未经委托人确认定复印件认定工程量,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最终贵阳中院采纳了我所观点,将本案发回重审,扭转委托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我所律师充分利用原告处于不利诉讼地位的劣势,按照99万元的金额达成诉讼调解,充分的减少委托人的资金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通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扭转了委托人在一审中不利地位,并通过发回重审的程序,对原告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促成双方以较低的价格达成诉讼调解,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