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水城县法院
案件标的:5000万元
案件经过及结果:本案系公司强制解散案件,委托人系案件原告,该原告与被告合资设立一家公司,原告占股55%,被告占股45%,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因为经营理念发生冲突产生矛盾,导致公司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正常经营。原告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在与被告协商解散公司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所代理司法强制解散。
我所律师代理本案并与原告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发现,达到认定符合公司解散法定条件的证据非常欠缺,要实现解散公司的诉求困难重重。在此背景下,我所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围绕认定公司解散的事实要件固定证据、组织证据,在代理过程中紧扣请求权基础的要件并结合公司人合性已丧失向法院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成功说服法官认同了律师的代理观点,支持解散了公司。
典型意义:本案难点在于,通过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初步检视,难以达到实现诉请的证明力,作为原告一方十分被动。基于客观的被动条件,我所律师为了帮助委托人实现诉求,在已有证据材料中剥丝抽茧,提取、固定符合法律规范的事实证明要点,同时围绕公司法法理阐述公司解散的必要性。帮助法官梳理了较为清晰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官欣然采纳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了省内为数不多的公司强制解散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