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采矿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标的:3000万元
案件经过及结果:本案委托人在某采矿权纠纷案件中系被告,该案原告以其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万元。惟胜道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后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原告不具备原告合同主体资格为由切入,充分论证原告已经具备起诉资格,最终省高院接受了我所代理观点,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其起诉。案件由一审败诉扭转为全面胜诉,消除了当事人3000万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探矿权合作开采合同纠纷案,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多次转让,本所律师跳出实体争议焦点问题,有效的抓住了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从程序上否定了原告的起诉资格,实现了案件的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