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标的:8000万元
案件经过及结果:本案委托人尚某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尚某并非直接与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而是通过与另一自然人合某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后参与施工。因此尚某是否是实际施工人以及能否单独起诉成为了本案焦点。一审程序中,贵州省高院认为本案委托人尚某不是实际施工人,驳回了尚某起诉。惟胜道接受尚某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观点,认定了尚某的实际施工人资格,实现了诉讼逆转,维护了委托人8000多万工程款的合法权益。最高院的裁判肯定了通过合伙关系介入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和权利,对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