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胡昂 律师     201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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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近承办的一宗案件中遇到如下问题:在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但还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上述协议的效力成为本案的核心,而合同有效是我方主张履行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权利的前提。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之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则是否依据上述条文可得出案件所涉合同无效,从而无法主张我方当事人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各方有不同的认识,存在“合同无效说”、“合同未生效说”及“合同有效说”三种观点。

 

合同无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效力层级上来看,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违反其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因此,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成立未生效说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矿业权转让合同只要经双方要约承诺完成时就已成立,至于是否生效则需要论证法律规范对其生效是否有特殊的限制,但合同成立已是确定无疑。

 

另一方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批准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则合同生效,未能通过则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该合同的状态应属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有效说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述规定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物权法颁布后,我国对物权行为及债权行为进行了区分,在矿业权转让合同中,只要当事人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签订转让合同之时合同就成立并生效,如果国家机关审批通过则矿业权发生变动,不批准则矿业权不发生变动,合同的生效与矿业权的取得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只是行政法规,不属于《物权法》十五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且《物权法》效力层级更高,又是新法。因此,《物权法》颁布实施后,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案例所涉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属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双方签订合同表明就相关条款协商一致,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已经完成,合同已经成立。至于生效与否还需要分析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其生效是否存在特殊的限制条件。本案中,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对采矿权的转让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因此,其生效与否还需要分析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合同已然成立了。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我们需要探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笔者认为上述条款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为我国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主要是根据价值取向的差异。在这一点上,王利明教授认为区分的标准主要有三点: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是合同继续有效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3.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

 

本案中,结合《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三款:“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矿产资源作为国有的稀缺资源,笔者认为上述条款规定如此严苛的审批程序规范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等信息进而保证稀有的自然资源能得到有效开发利用,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这是该条款的核心价值取向,所以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案例中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还未生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对此,笔者认为应结合《物权法》第九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其进行解释适用。物权法上述两个条款的核心在于说明物权登记行为与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的关系,而第十五条的本意在于阐述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一般情形下,登记行为并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生效与否仍应依据合同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本案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一种审批程序,对申请审查以及变更登记时间均作出了明确要求,与登记备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因此,物权法第十五条并无适用余地,依据合同法认定合同未生效与之并不冲突。

 

案例印证



为印证了上述观点,笔者检索了如下案例予以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一)关于涉案《老边墙金矿租赁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采矿业属于特许行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涉案金矿的采矿权和租赁权都要经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未经批准,其采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据此,本院认定涉案租赁协议已合法成立,尚未生效,该协议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产生违约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再审认为,......一、关于案涉《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案涉《转让协议》自锌业公司与富强公司签订之日成立,但未生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矿业权转让合同应自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之日起生效,晟贝公司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应适用本案。

  

在三宗案例中,最高院以及四川、云南的省高院均认为矿业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因此,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的适用,矿业权转让合同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才生效,未获批准前应为成立未生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