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中的重点注意事项【惟胜会·执行力】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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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彬

案件执行部   负责人


郑彬,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为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财产调查,长期代理大量执行案件。擅长处理执行难案件、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累计为客户执行债权数亿元。在财产调查、执行评估及相关沟通协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优势。




2017年1月1日开始开始施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给随后的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效率的提升及处理当事人财产处置均带来诸多的便捷,也有利的促进了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但作为一种新的拍卖方式,其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一期,我就来理理关于司法拍卖中的重点注意事项。


详实的调查


参与网络拍卖我们应认真研读关于拍卖公告中涉及的内容,比如,处置资产的租赁情况,往往就有许多的竞买者因为竞买成功资产,但没注意租赁情况,后期办理交接手续时候才发现租赁合同不能解除,导致拍卖目的不能得到实现,最后白白损失了保证金。


除必须看清楚拍卖公告外,还应对拍卖物中涉及的具体资产进行详实的调查,比如房产、车辆或机械设备等。对于房产,我们需在竞拍前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对房屋的位置、结构及附属设施和现在房屋使用情况、装修情况、物业及周边、小区环境情况、水电气等情况均应进行了解。对于车辆,我们需在竞拍前了解车辆的存放情况、使用情况、维修情况及是否存在停车费的情况等。对于机械设备,设备的使用情况、保养维护情况等也是必须知晓的内容。


所以,在考虑对大宗资产进行竞拍的,建议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或者决定收购该资产前,一定要聘请专业的法律、评估等机构,对拍卖财产的重大法律瑕疵及价值误差进行基本的调查与测算,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重大法律及商业风险。

 

认真的询问


询问1:是否腾房?


主要对于涉及处置物为房产的,一定要问清楚法院是否负责腾房。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法院都不负责腾房。不过,也有一些地方高院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态度,比如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据此,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将拍卖的不动产腾空后交付买受人,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


是否腾房关系到购买目的能否实现,所以一定要询问清楚。


询问2:是否限购?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虽明文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司法拍卖的成交是指把相关的裁定通知送达到债权人即发生产权的转移,而不是由于登记变动产生的产权转移。


司法裁定下达后,房屋所有权人请求登记的,登记部门应予办理。拍卖是以公开竞价买卖的方式,转移相应拍卖物的所有权给出价最高的人的行为,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取得拍卖物转让价款,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最大限度得到实施。限购措施并不能保障利益最大化,事实上与司法拍卖目的相违背。


但实际中,法院还是要考虑限购的政策问题,并且在公告中特别强调了处置资产的限购措施。所以说,我们应该询问清楚相关政策,并且最好在询问时,能拿到书面回复或者文件说明,确保在之后的拍卖中掌握主动权。


询问3:是否可以贷款?


现在很多网络司法拍卖中均有说明竞买可以贷款,但贷款方式、所需提交的贷款材料等相关办理贷款的流程均未能明确,所以需要贷款的竞买者在参与竞买前应询问清楚怎样进行贷款操作,避免因未能贷款所产生参与竞拍的损失和不能实现其竞买的目的。


仔细的测算


测算1:税费的承担


现有大多数网拍拍卖公告须知中,关于税费的承担特别强调了需要由买受人进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此外,国税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也对税费的承担进行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中却还是不明且争议比较大,案例中关于一方承担和各自承担的案例均有,但即使说明各自承担各自部分,最后往往因为被执行人原因,最后也是买受人进行了实际的承担。


测算2:是否可以及时付款


竞买成功之后,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付款。许多法院都会《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往往因为涉及资金较大、付款时间相对较少,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但按照规定及公告,延迟付款又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包括会导致拍卖未成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等。


虽根据(2018)最高法执监197号案件,交付款项略晚,但不至于影响司法拍卖目的实现的,不影响成交。但为免争议,还是应尽量避免延迟付款。

 

悔拍不可取


2019年12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开具裁定书,对卢某在知晓网络拍卖操作流程和规则的情况下,没有真实购买意愿而明显恶意加价,在竞拍成交后拒不支付拍卖余款,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对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造成了妨碍,情节严重,裁定没收卢某保证金750万+罚款10万+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像这样的例子在网络上比比皆是,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苹果手机被拍27万,拒绝付款受处罚”等,我国法律对悔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7条可进一步细化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拍卖财产”。


司法拍卖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一项司法活动,不是一般的淘宝购物,也不同于商业拍卖,切忌盲目跟拍,更不能恶意竞拍、悔拍,否则将承担没收保证金、赔偿差价、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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