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学好《公司法》,莫慌“抢”公章【惟胜会·公司股权】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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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江

 金融股权部  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诉讼案件,涉及合同、金融和公司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擅长金融及公司类业务,持续对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及公司诉讼等业务进行研究。担任贵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贵州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四月二十六日上午,网络曝出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伙率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并在现场张贴了《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宣布自己全面接管公司。同一时间,当当网对外发布声明称李国庆抢走公章,已就此事报警。一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正式上演,吸引了众多吃瓜群众的眼球,成为热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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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通过网上流传的这份告全体员工书,李国庆先生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被推选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此接管公司并保管公章,一切都在按照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剧本走,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按照正常的套路,失权的俞渝女士应该会就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及表决程序等问题发难,对簿公堂再次交锋,最后由法院来一锤定音。


But,李先生不按套路出牌,给出了不一样的剧本……


笔者检索了控制当当网的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公司)的股权信息,发现该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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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启信宝)


从工商登记的信息显示,目前公司的大股东是俞渝女士,占股64.2%,其他所有股东的的占股比例总和仅占35.8%。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一般决议事项需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大股东俞渝女士同意,其余股东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然而通过当当网声明宣布公章被抢所掀开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来看,俞渝女士显然并不认可李先生的履职。


正当笔者为此感到困惑之际,李先生通过其新浪微博发表了如下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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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一名一直研究公司法的律师,认为李先生这番言论值得商榷,所以发表如下看法:


公司的事并非家事


李先生说他创办并管理当当20年,其与俞渝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1.71%,所以这次接管公司属于他们家事。并且李先生还表明其尊重其他小股东,才召集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一句轻描淡写的“这本是家事”可见李先生对于公司以及公司法的不熟悉,才会发表如此言论。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及《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对公司的性质进行了规定,综合来说公司就是具备行为能力且能独立享受承担民事权责的组织。学理上即是赋予了公司一种拟制人格,让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人”,可以自主决定事项并自行承担责任。


然而拟制的人并非真的人,并不能像人一样独立思考自主行动,所以针对这种具有拟制人格的组织,公司法规定了独特的治理框架,用一套组织规范帮助公司进行意思表示并独立承担责任。比如公司的三会制度,用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发出行为指令的机构,然后由经理层负责实施具体行为,一个拟制的“人”就运作起来。谁掌握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也就意味掌握了的公司的思想,而这就是关于公司的组织规范问题,应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束。

当当公司的控制权争夺中,李先生显然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前述特性,认为他们夫妻二人管控公司属于他们的家事。姑且不论当当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存在,即使仅有李俞二位股东,由于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不仅关乎股东还涉及到公司高管、公司债权人等诸多角色,公司的事也需按照公司的组织规范及特定程序进行。


所以李先生与俞女士离婚属于家事,但关乎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可不属于家事。


享有共有股权权益并不代表直接享有股东资格


从李先生发出的《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以及他27日的微博言论,他都很确信自己在确认任职的股东会决议中获得了占股53.87%比例的股权支持,包含其自有的45.855%股权与另外两名股东的8.01%股权。但他的这种理解与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明显不符。


根据当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俞渝女士占股64.2%,李国庆显示占股27.51%,这是公司当前的股权结构。但李先生却认为俞渝女士与他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二者股权相加除以二所得的45.855%是他的实际股权,他当然享有45.855%出资对应的投票权。


那李先生的这个理解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呢?


对于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在夫妻婚姻登记之后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将股权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除非夫妻二人对于股权属于个人有明确约定或股权系源于个人财产的投资形成,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得到普遍认可。但是股权虽然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未登记一方是否可以直接对公司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却并非当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规定可窥知一二,夫妻离婚时处置共有股权,未登记的一方并不当然取得一半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能否取得股权还要按照《公司法》之规定得到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否则只能获得对应股权的折价款,也就是说未登记一方是否能够成为股东还需受到《公司法》的限制。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这样一条思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登记的配偶一方虽然系股权的共同权利人,但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并行使相应权利,否则在股权分割时也无需探讨未登记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的路径问题了。而在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股权之时,未登记一方还需面临公司人合性的考核,取得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后方可取得股东身份,反之亦被拒于公司门外。


回到当当公司,工商登记显示俞渝占股64.2%,李国庆占股27.51%,二人目前以各自登记的份额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在夫妻关系还存续的时候,二人对于另一方出资额中隐含的夫妻共有部分的股权是不能直接主张权利的,离婚时则需由法院来核实认定夫妻共有股权份额并查实是否受到公司人合性的影响后来明确股权如何分配到个人名下。而在当前,李先生和俞女士的离婚官司还在进行当中,对于公司的股权并未完成分割,所以当下只能按照工商登记的信息来行使股东权利。李先生直接跳过了离婚分割股权并按照简单相加并除以二的方式认定自己的股东份额显然是不符合现有法律规范的。

所以正常的剧本应该是李先生先与俞女士在离婚官司中把股权分割的问题弄清楚后再回到公司层面主张对应的股东权利,李先生抢走这一步操之过急了。


如果李先生目前的股权份额还未明晰,意味着2020年4月24日的临时股东会及其决议在内容与程序上均存在问题,那么他贸然接管公司并“保管”公章的行为必然缺乏正当性,且看俞渝女士后面如何反击。005黑.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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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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