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昂律师
编者按: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证据新规),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可圈可点,值得学习、更新的知识非常多,惟胜道将陆续推出新规解读,与各方一起探讨研读。
本篇是证据新规系列解读之七-调查取证篇,一共涉及5个条文,即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新规首先是调整了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并规定需要提供明确线索;同时对新型证据的取证提出了要求;对于旧规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规定,由于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至九十六条已进行相应的规定,新规则直接予以删除,以免重复。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新规解读】本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将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期限由“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修改为“举证期限届满前”;2.新增要求申请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证据的“明确线索”;3.删除申请复议的规定。
上述修改一方面能够在期限上更好的保障当事人证据的调查申请权利,但同时删除了可以复议的程序权利;另一方面,新规要求提供明确的线索,对于如何界定明确的线索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适用,但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线索信息的,法院很可能会拒绝调查取证申请,或者无法进行取证。
因此,代理律师一方面需要充分运用新规给出的更长申请期限,一旦发现有利的证据但又无法获取的,及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代理律师还应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发挥作用,查找相关线索,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夯实基础。
证据新规第二十一条(与08证据规定一致)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新规解读】本条虽未进行修改,但如果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参与相关案件中涉及到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书证的,仍应通过自身的代理工作协助法官按照规定进行取证,避免收集的证据存在瑕疵影响案件的认定。
证据新规第二十二条(旧规修改)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旧规对比】
08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新规解读】本条涉及的是物证的取证,在物证原物提供确有困难时,旧规规定是“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新规修改为“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该文字的调整扩大了调查取证的证据形式,可以更好的适应特殊形式证据及新型证据。
证据新规第二十三条(旧规修改)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08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新规解读】本条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1.增加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这是与证据类型新增电子数据相匹配的调查取证规定;2.增加关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定。上述两点的增加一方面是新型证据出现的要求,同时也对法官审理案件、律师代理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律师遇到新型证据的相关案件时,应当积极学习相关知识,通过代理工作协助法官完成相关证据的取证或者保全工作。
证据新规第二十四条(新增条文)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规解读】本条对专业性很强证据的取证进行了规范要求:如果法院收集的证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取证,避免证据被污染。该规定的背景是法院受理的某些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涉及的证据即便取证了可能也无法直接使用,还需要专业的人员和技术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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