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条文解读-证人证言篇【惟胜会·诉讼纪】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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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可圈可点,值得学习、更新的知识非常多,惟胜道将陆续推出新规解读,与各方一起探讨研读。


本篇是证据新规系列解读之四-证人证言篇,一共涉及12个条文,即第六十七条至七十八条,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兼顾特殊情形的例外处理。本文将逐条进行解读。




证据新规第六十七条(旧规修改)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旧规对比】08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新规解读】本条修改主要为将原本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修改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意志在汉语词典中的意思为: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而意思在汉语词典中的意思为:思想、心思、意义、道理、意图、用意、情趣、趣味、略表心意、某种趋势或迹象。从文法角度而言,原本的使用的“意志”二字,失之准确,修改后的“意思”表达更为准确。同时,与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的表述得到了统一。



证据新规第六十八条(旧规修改)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旧规对比】08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新规解读】

1.明确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调整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结合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一表述,由“证人应当出庭”到“通知后,应当”再到“应当通知”,透露出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越来越强硬。


2.增加规定了证人出庭的外延,更符合司法实务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的修改相比原本“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的表述,增加了“出庭”作证的外延,更符合目前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


3.明确证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形,实际强化了证人应当出庭的原则


本条第二款对证人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况作出了规定,为个案的灵活适用提供了空间,但需要达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且经人民法院作出允许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到,该前提条件是较为严格的,实际上又强化了本条第一款对证人应当出庭的原则规定。


4.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明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实务中,对于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双方通常是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而往往法官尽管不会直接作为定案证据,但心里对事实认定往往会受到影响,这一修改对此种情形做出了明确排除。实际上,也是在强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原则。



证据新规第六十九条(旧规修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据新规第七十条(旧规修改)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旧规对比】08证据规定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新规解读】

1.统一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对申请证人出庭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与08证据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产生了冲突。证据新规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对此做出了统一。


2.规范了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的内容


证据新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申请书的必要内容做出了规定,相比原本由当事人自行起草的五花八门的申请书甚至是口头申请,做出详细规定后,内容要求更加全面、规范。


3.增加规定向证人送达通知书的程序要求


证据新规第七十条明确了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可以推断,对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要求证人出庭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存根将成为必要的装卷文书。


4.除无意义或不必要出庭外,应当准许当事人的证人出庭申请


除了作证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没有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准许当事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证据新规第七十一条(新增)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新规解读】此处表述为了与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保持一致。



证据新规第七十二条(旧规修改)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旧规对比】08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新规解读】主要修改为增加了第二款内容,重点在于规定不得以宣读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有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



证据新规第七十三条(新增)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新规解读】强调了证人作证的连续性,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的法律后果。



证据新规第七十四条(旧规修改)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旧规对比】08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新规解读】明确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询问证人以审判人员许可为前提。实践中虽然也是在询问前经审判人员同意,但是增加此项规定意味着询问证人不再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当然权利。



证据新规第七十五条(新增)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新规解读】结合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之规定,多数情况下该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败诉方承担。但在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该费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据新规第七十六条(新增)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新规解读】此条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衔接,重审了证人确实存在出庭困难时,以其他方式作证的四种情形: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对此意味着,该四种情形无需按照前述证据新规第六十八条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则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

 


证据新规第七十七条(新增)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新规解读】签署保证书,加强保证人心理约束。



证据新规第七十八条(新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新规解读】该条规定实际上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已有相关规定,本条再次进行了重审明确了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证人本身以及其他人,干扰作证、作伪证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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