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犯罪从原来的主要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到个人、企业一并追究;从作为行受贿犯罪的目的行为被吸收到与行受贿犯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从实施串通投标的具体责任人扩展到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参与串通投标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在某些案件中也一并定罪处刑。大批企业及企业管理者、经营者因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合规行为而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串通投标罪进行了规制,“【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招投标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细化。该规定明确“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除《刑法》、《招标投标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也对串通投标行为做了法律规制。因法律规范衔接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界分、共同犯罪理论的适用等问题均存在一定争议。本文拟从司法裁判案例的角度对串通投标罪的常见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本次合规报告。报告包含如下七个部分,本文仅展现第一部分即《串通犯罪数据观察》。
欢迎对本文有兴趣的法律同行、企业家进一步交流,2019年12月8日之前扫描下方二维码留下您的信息,我们会将报告全文邮寄给您(邮费到付)。另欢迎各企业客户预约《串通投标的刑事合规及风险防范》专题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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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数据观察》
笔者以“案由为刑事,审理程序为一审、二审,全文包含建筑工程、串通投标罪,年份为2014至2019年,”为关键词在alpha系统上进行案例检索,共检索出577个案例(检索是时间截止为2019年5月11日)。在577个案例中,剔除54个案件是以其他罪名被判处刑事处罚。因此,本文以523个涉及罪名为“串通投标罪”的案例为研究依据。
一、犯罪及刑事规制趋势
从案件数量来看,2014年至2019年被判处“串通投标罪”的案件总量为523件,各年份的案件量分别是:45、59、99、127、161、32(2019年的案件数量仅为2019年1月-5月)。从案件发生趋势来看,2014年至2018年五年期间,案发数量总体上升趋势且增幅较大。(因本次统计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2019全年的案件数量暂无法确定,案发趋势为2014至2018年)。
二、涉案人员数量及身份
1.涉案人员数量
2014-2019年间,涉案人员数量高达1429人,笔者将涉案人员的身份进行划分,划分类别为:国家工作人员、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涉案人数为23人、高层管理人员的涉案人数为377人、中层管理人员的涉案人数为107人,基层工作人员137人,项目负责人660人。
经统计,2014-2019年期间,公司企业人员因串通投标被判处刑罚的共有621人,占到涉案总人数的47%。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有484人,占比37%。相比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触犯串通投标罪的机率更高。
2.高级管理人员涉案人员身份及比例
在377名高层管理人员中,因串通投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监事、实际经营人、集团主席。从人数上来看,法定代表人因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数最多,为123人,之后是总经理83人、实际控制人53人、副总经理41人。从人数比例上来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在2014-2019年间发生串通投标的人数共计为300人,在高层管理人员的占比高达80%。
从统计数据来看,在高级管理人员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因实施串通投标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高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四类高级管理人员数量在2014-2018年间的发展趋势
2.1.1 法定代表人
2014年-2018年间,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数是四类高级管理人员中数量最多的,高达110人。从2014年的3人,到2018年的37人,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为逐年递增。
2014-2018年间,法定代表人因串通投标行为被判处刑罚人数同比增长最快的是年份是2015年,在2014年的3人的基础上,增长为14人,同比增长366.6%。其后几年间的同比增长放缓,但人数却是在不断增加。
2.1.2 总经理
因串通投标被处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总经理的人数仅次于法定代表人,高达80人。2014年-2016年间,人数呈上升趋势;2016年以后的两年间,犯罪人数有所减少,但仍旧高于2014、2015年的犯罪数量。虽然犯罪人数非逐年递增,但总体仍是上升趋势。
2.1.3 实际控制人
2014年-2018年间,有52位实际控制人因串通投标行为被判处刑罚。从人数上来看,较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要少;但从总体的趋势上来看,一直呈上升趋势,且2014-2016年人数增长较慢,到2017年,增长最快,相较于2016年,同比增长高达950%。
2.1.4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因串通投标行为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数是总经理人数的1/2,共39人。2014-2018年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数先增加后减少,2016年是分界年。2014到2015年,人数缓慢增加,2015到2016年,人数快速增加。2016以后,人数从2016年的18人快速减少为5人,2018年人数有所增加,但增幅较小。
2.1.5小结
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在2014-2018年间的人数增长趋势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从前述分析来看,四类高级管理人员的案发数趋势总体为上升趋势。四类人员发生串通投标的风险都在不断上升。综上,四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串通投标行为的人数和可能性都相应增加。
三、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次研究的524个案例中,有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判决无罪、1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一个案件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余案件中,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也有被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在统计的案例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数量远高于其他刑罚。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在相当大比例上适用缓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851人中,有467人适用缓刑,占比54.8%;在被判处拘役的249人中,有85人适用缓刑,占比34.1%。因此,在全国范围内,串通投标罪的犯罪嫌疑人,有50%的几率可以争取缓刑
3.1免于刑事处罚
2014-2018年间,在1429人中,仅有48人免于刑事处罚,占到总人数的的3.3%。从人数上来说,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数在上升;但总体来说,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数总数较少且增幅缓慢。
3.2罚金刑
罚金刑有两类,一类是作为主刑使用,表现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和个人犯罪中对犯罪人单处罚金;另一类是作为附加刑使用,根据刑法规定,因串通投标罪只要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都应当同时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因此,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同时被判处罚金是常态。
3.3拘役及缓期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人数在五年间共有249人,占到总刑罚数量的17.4%。被判处拘役的人数整体来说数量较少且远低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数量。但值得注意的是,除2016年外,其余四年的缓期执行率最低为2014年的44.4%,最高为2018年的72.7%。
3.4有期徒刑及缓期执行
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刑事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比例远高于其他处罚,在1429个被告中,有85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占到刑罚总数的59.6%,远高于被判处拘役或者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数。几年间,人数的变化趋势较大,但人数都超过10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人数基本随着有期徒刑的变化而变化。
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最多,但法院适用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2014-2018年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851人中,有459人适用缓刑,比例高达53.9%。从每年的适用缓刑率来看,2014年为62.9%、2015年为50%、2016年为46.6%、2017年为57.7%、2018年为66.8%。五年间,适用缓刑率最低为2016年46.6%,最高为2018年的66.8%,可以推断出,近年来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的可能性可以超过50%,且有递增趋势。
3.5小结
从上述数据来看,拘役、有期徒刑的适用缓刑率最低的年份均为2016年,最高为2018年,且五年间被判处拘役的变化趋势与有期徒刑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但从判决数量来看,判处有期徒刑的概率远高于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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