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要求首封法院执行移送相关问题【惟胜会·执行力】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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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泽松


在现行法院执行制度下,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只有确定是第一轮查封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对财产的处置程序。但对于对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而言,往往因首封法院未及时对财产进行处置而不能实现优先权。因此,要求首封法院移送财产至优先权执行法院进行处置,是优先权人及其代理人常常需要做的工作。




首封权与优先权之间的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然而,司法实践中,首先查封法院只查封不处置的情况并不鲜见,导致优先债权人空有优先受偿权,却无从实现债权。具体就表现为:


1.首封法院仅有执行优先权,并无受偿优先权,如果首封债权金额远远小于抵押权债权的金额或财产价值仅能满足优先债权的受偿,首封法院不愿为他人做嫁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2.首封债权人故意而为之。为获取更多利益,首封债权人与抵押权人进行谈判,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其条件,便设置阻碍,故意拖延执行程序。


3.还有部分首封债权是债务人故意而为之。债务人为了避免或拖延履行债务,特意找案外人对其名下财产进行首封,为抵押权人实现优先受偿权制造阻碍。


可要求执行移送的债权及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处理相关争议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实体法上优先债权制度的实现与兼顾执行程序法上首先查封制度的价值,从而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现就该相关具体移送制度作出分析:


1.首先查封的定义及何种查封可以移送


查封的概念是相对于轮候查封而言的。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正式查封,不存在重复查封、第一个查封是首先查封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因此,首先查封只是指登记时间在最先,唯一具有查封效力的正式查封,而轮候查封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此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的不具有查封效力的非正式查封。


此外,依据《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三款:“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可以移送的查封并不限于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还包括保全程序中的查封。其法理依据是,将保全阶段查封的财产移送执行不会影响到首封案件的审理程序,且首封案件申请执行人实际可获得清偿的部分在法律上仅及于查封财产除去优先债权的余额部分。在为首封债权保留相应份额后,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处分并未损害查封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危及查封制度。


2.可以要求首封移送优先债权


依据《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规定,有权要求移送的优先债权包括了担保物权、及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具体就为:


债权1: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设立的抵押权。


债权2: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债权3: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和其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包括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等的,这些均属于该批复确定的优先债权。


3.要求首封法院进行移送应满足的条件


依据《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法院才能够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


条件1:已经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优先债权;


条件2:优先债权已经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


条件3: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


条件4: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首封移送执行的操作程序


依据《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及第三条第一款:“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执行移送需要完成下列程序。


1.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向首封权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


《商请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2. 首先查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出具《移送执行函》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3. 有限债权执行法院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完成相关处置权的移交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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