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日累加的违约金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宋迅 主任     20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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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去处理案件时,适逢一个案件的讨论征求我的意见,我即说出了内心确认的答案,但在回去的路上这个问题却引发了我对于答案更深层次的思考。在此就借【惟胜会】与大家分享交流,也请大家指正。


案件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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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具有收取分期支付的第二笔房款(即全部购房款的70%)的债权,但该债权已于2009年的3月10日后即诉讼时效届满,且并无任何时效中断情形,故其提出的要求支付房款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但问题在于:甲方主张的违约金是自房款逾期之后逐日计算的,则该违约金是否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予一并驳回?


在案件讨论中,有仲裁员认为:应当自甲方提起仲裁请求之日起倒推两年计算,两年之内的违约金可以支持,两年之外的予以驳回。原因在于主债权(即剩余房款)虽然超过时效,但违约金权利是独立存在的,购房人完全可以不提起第一项关于支付房款请求,而单独就违约金提起仲裁。故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必然引起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既然该案的违约金是逐日计算的,那么就应当对两年之内的计算部分予以支持。持此种观点的仲裁员还援引另外一种情形的案例,即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构成违约的,购房人有权按照约定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按银行支付逾期贷款的利率逐日计算其违约金,对于购房人提出仲裁请求超过了约定的办证时间两年以上的,应当对提出仲裁两年内的违约金予以保护,超出两年以外的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按照这种观点,对于这种逐日计算违约金(或滞纳金)的诉讼时效应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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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该案而言,我的观点是:房款与违约金均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予一并驳回。


理由如下:

1.  首先,诉讼时效是针对给付之诉的,只有要求支付/赔付金钱/物品的请求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确认某种权利或事实,比如要求办理权属证书等诉讼请求是没有时效限制的。所以上述分析的案件中,对于欠付的购房款存在两年的诉讼时效,而对于要求办理房产证的请求则没有时效限制。


2.  逐日计算的违约金与定额违约金有所不同,前者是每天都会产生一个新的违约金,后者则是在某一个时间点某一个违约行为出现时就确定了一笔违约金。定额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计算简单,自该违约金产生之日起计算两年即可。而逐日计算的违约金在某一个时间提出的违约金计算之和是一个累加的结果,而每日的违约金其实都可以分开独立的进行计算主张。因此,逐日计算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就远比定额违约金复杂。


3.  违约金虽然也是一个独立的债权请求,但是违约金的法律功能本质是用于弥补合同损失的,没有损失就没有违约金(我国合同法不支持惩罚性违约金)。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是因为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而按照每日一定的比例计算的违约金,则至开发商具备办证条件之日前,购房人的损失状态一直在持续中,每日都在产生违约金,即便购房人提出诉讼/仲裁时距离约定的办证日已经超出了两年,则可以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倒推两年之内计算其违约金。当然这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购房人提起诉讼/仲裁之日开发商尚不具备办证条件。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购房人随时可以办理产权证则违约损失消失(开发商恶意拒不提供协助办证的情形除外),违约金就不能再继续计算了,如果购房人是在具备了办证条件之日两年之后才提起诉讼/仲裁,则所有的违约金均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那么,针对购房人欠付房款的情形呢?由于上述分析的案件中开发商是在约定的付款日两年之后才提起的仲裁,则所欠的购房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保护。同时,在主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即可视为合同违约损失已经不再存在,此后的违约金主张就失去了依凭应停止计算。此时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就会因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与提起诉讼/仲裁之日的关系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如图所示:


第一种情况: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日距离提起诉讼/仲裁之日已经超过两年,该违约金主张应被全部驳回,本文开头的案例即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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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日距离提起诉讼/仲裁之日尚在两年之内,该违约金在两年之外的部分不再保护,两年之内且计算至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日部分的违约金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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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

提起诉讼/仲裁之日主债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两年内的违约金应该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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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通过上述三张图的对比就可以轻松的看出逐日累加违约金在诉讼/仲裁中如何计算其诉讼时效了(图中的主债权届满日也就是停止计算违约金之日,在逾期办证的案件中,具备办证条件之日就是该截止时间)。

 

通过以上的图文分析,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就是图三所述的情况,因为甲乙双方约定在2007年3月10日交房时即应付清全部房款,则2009年3月10日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就届满了。而开发商在2013年10月29日才提起仲裁,倒推两年即2011年10月29日。因为主债权届满日距离提起仲裁之日已超过两年,故其仲裁请求中的违约金应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