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惟胜会 · 建设工程】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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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昂


案 例


A建筑公司与B科技公司、C贸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承包B、C共有的办公大楼的工程施工并对工期、价款等进行了约定。但合同文本上B公司法人签字并盖章,而C公司则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B、C内部的分歧,A迟迟未能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A建筑公司将B、C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对应阶段的工程价款并赔偿损失。C贸易公司辩称未在合同上盖章,不是合同主体,不应承担其权利义务。


本案例引出一个问题: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并未加盖公章,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案例


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第1期中有一个类似案例,其裁判摘要如下:关于合作协议是否是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据以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尤其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本案中,合作协议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文件均加盖有胜达永强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名章,应当认定均为胜达永强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院的上述公报案例认定合作协议效力问题的思路是从是否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出发,并根据证据反映的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是否盖章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施工合同

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的认定思路


笔者认为,就上述引言案例中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认定合同的效力:


第一|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并非仅仅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一个“机构”。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原则上应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当然应由法人承受。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更是为维护交易的稳定以及相对方的信赖利益而设立的制度,而本案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无疑,合同相对方A公司的信赖利益应成为司法裁判认定效力时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 在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中,合同的成立生效并非必须是签字盖章同时具备,如果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是“签字并盖章”,不宜以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定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除去法律规范对生效有特殊程序规定的合同,就一般合同而言,立法者并不苛求合同的成立生效必须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而是交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必须同时具备,应认定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自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而如果双方并未有上述条款的约定,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签字真实就应认定其效力。


第三| 本案中,认定合同的效力根本上应从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而不宜纠结于合同表面的形式是否完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否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应从上述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只要体现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的合同。这也是鼓励交易,维护经济秩序稳定性的要求。在目前的法院司法实践中,鉴于判决合同无效会对各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一般不会轻易否定一份合同的效力。


第四| 进一步,探究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根据案件的综合案情进行认定。


在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最高院认定合作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立足点在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证据(银行承兑汇票)印证了合作协议的真实存在及有效。因此,引言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有效,C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C公司向A建筑公司出具了收到工程定金的收据,这就印证了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更何况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之规定,C公司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知晓并接受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有效无疑。C公司想以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


结 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思路如下:


 未加盖公司公章并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对合同的生效有特殊的约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认定合同效力应结合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未加盖公章不能否认合同效力,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同样不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还需要根据合同其他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在没有其他证据作为辅助判断支撑的情况下,从维护交易的稳定及相对方的信赖利益角度出发,认定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有效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