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仲裁的定义,以及两者在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度娘里已经有无数回答或文章进行了深刻的阐述,在这里就不再多言。今天主要想从实操方面就案件如何选择诉讼或仲裁分享自己的几点思路,希望对大家在纠纷案件的处理以及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条款的设计方面有一点作用和启发。
1. 成本
维权也是需要成本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均需要由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一方进行预缴。虽然案件胜诉后,判决书/裁决书将判决/裁决该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但这只是一种权利,能否收回该成本还有待于执行效果。因此,了解掌握两者的成本区别还是有必要的。
诉讼费和仲裁费都是将争议标的额进行分段,根据各段标准进行计算后累加,但两者的分段和计算标准不同。大部分客户都知道仲裁费比诉讼费高,但其实这只是相对的,当争议标的额达到一定数值时,其后的仲裁费将低于诉讼费。
以贵阳仲裁委为例(国内法院收费标准相同,但仲裁机构各家有所不同),我们看看诉讼费或仲裁费的关系:
显然,诉讼费与仲裁费在标的为322.5万元时交叉形成临界点,标的额小于322.5万元时,诉讼费高于仲裁费,尤其在标的为100万元时相差达7150元;而当标的额大于322.5万元后,仲裁费的成本较诉讼费而言则较低,且呈现差距越来越大的趋势。
因此,涉案金额或合同金额就是一个可以衡量成本的标准,在进行诉讼或仲裁选择时,可以将其列为评估要素之一。
2.效率
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也要3个月),二审3个月,再加上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卷宗所需的1-2个月时间,理论上至少是10-11个月时间(不排除有少部分案件较为简单会少于该时间)。且由于法院案件量和办案法官之间的不平衡(案件多、法官少),实际审理期限超过法定审限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因此一个案件如果经历两审,1年的时间是常态。(鉴于例如公告、鉴定等时间是诉讼和仲裁都可能出现的,所以在此不列入比较)
仲裁是一裁终局,以贵阳仲裁委为例,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的,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且与法院相比,仲裁机构案件量相对较少,超审限的案件占少数。
因此,就效率而言,仲裁较诉讼占优势。
但优势、劣势都是相对的,以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债权人对裁判效率的要求非常高,越快裁判、进入执行才能越好的保护其利益;而债务人则不同,尤其是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其更多地期望拖延案件审判时间和程序,以获取更多的时间、空间化解危机。
因此,“效率”是把双刃剑,你也不得不考虑。
3.沟通
与案件承办法官或仲裁员的沟通是律师代理工作非常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效的沟通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在该点上,我们不得不承认,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的繁琐使得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背负了巨大的工作量和压力。因此,法官在每个案件上投入的精力非常有限,每天忙于开庭、写判决、做保全(有些法院的送达也是由承办法官完成)及其他事务;相比而言,每个仲裁员承担的案件量则很少,其能够投入的精力相对较多。因此,在沟通方面,仲裁机构相对较好。
但前面所述的仅是一种概率,且案件的管辖法院级别越高,沟通顺畅性也会越好,两者在该方面的差距也会越小。
4.从保全来看
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而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证据保全,仲裁机构都是没有职权进行,这一点听起来令人沮丧。
以贵阳仲裁委为例,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均由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仲裁机构转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并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在大多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已经相对成熟且规范,操作上基本无障碍。相比之下,证据保全却不一定顺风顺水,我们遇到过仲裁委与法院之间就证据保全问题协调不一致的情形,且在仲裁委同意证据保全转法院后,法院在该问题上也设置了很多障碍。
总之,毕竟仲裁委没有进行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职权,均需要转法院进行,因此,在这点上,法院较仲裁委是具有相对优势的。
5.第三人制度
有时候,第三人可能对案件胜负起到关键作用;有时候,需要第三人参才能使案件得以全盘处理,否则会使案件陷入无从下手的尴尬。
但是,仲裁程序中是没有第三人制度的。
例如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房人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为由,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仲裁查明确实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买房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本案难点在于,买房人系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该房屋,银行已经向开发商放款且进行了房屋抵押登记。如果支持买房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后果即相互返还,在银行无法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裁决将房款(包括银行贷款部分)退还买房人而不能退还给银行(我们知道,房屋按揭贷款并非一般借款,该款项只能专属用于房屋购买);另外,因为房屋已经作了抵押登记,在未经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也无法将房屋按原状返还开发商。
可以看出,本案就因为银行无法参加诉讼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增加,如果案件系诉讼,则银行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系列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
因此,预估案件的全局、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可能性及重要性,也是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
6.救济程序
法院的终审裁判生效后,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再审,也可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且其审查是否决定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标准包含了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仲裁裁决生效后,救济途径其一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二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且法院对两个申请都只围绕仲裁程序是否有错以及裁决内容是否影响公共利益而进行,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如事实、证据、法律等是不予审查的。
两者相比较,诉讼的救济路径包括了法院和检察院,比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请要广;其次,诉讼的再审或抗诉申请中,实体错误是可以引起再审或抗诉的法定理由,而在仲裁的救济程序中,实体方面的问题却发挥不了作用。
因此,从救济程序来看,诉讼的救济程序要优于仲裁。
7.管辖
法院的管辖分两类,一类是级别管辖,一类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权利;对地域管辖,除法律有规定及专属管辖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中选其一确定地域管辖。
仲裁机构没有行政或级别划分,且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世界上任一仲裁机构。这对某些特殊的、专业性强的案件有非常广的选择空间,其可以根据合同性质选择擅长做该方面仲裁的仲裁机构,专业的仲裁机构对案件对处理必定会有良性的作用。
因此,对某些特殊的合同或案件,也可好好利用仲裁的该优势。
综上,诉讼和仲裁各具优势,如何选择,还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况、已方角色以及案件策略等进行综合考量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