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四步指引【惟胜会 · 公司股权】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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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天江



编者按:本文作者代理了一起标的80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原告一方,通过相关信息了解到被告拥有某上市公司股份,故将本案的保全方案锁定为:查封其上市公司股份。为了顺利完成此次保全工作,作者在事前对上市公司股份保全相关问题进行了进行了研究梳理,并协助本案承办法官顺利完成了保全工作。


鉴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与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两种股份的保全方式有一定差别,结合笔者本次保全的实践,本文仅梳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保全。




 第一步 

财产线索的获取及核实


了解并核实被告是否有上市公司股份是第一步工作,多方寻找财产线索是“大海捞针”的细致活,容不得马虎,否则找不到线索便谈不上保全。下面是笔者认为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几种渠道;


1.委托人渠道:对于被告是否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委托人与其交易过程中可能获取相关信息。尤其在重大交易中,可能已经有相关尽职调查报告及信息披露报告等,因此代理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提供该些材料。


2.网络渠道:通过被告网站、被告相关新闻、工商信息可获取被告的对外投资信息,这些可以为了解被告财产信息提供线索。若已经有一定目标信息的,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如巨潮网)等进行重点检索,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须在该网站进行公示,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也会体现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关联股东、异议股东等信息。


3.工商渠道:在上市公司的工商内档中,所有股东信息均有较为详细的记录,因而也可以通过公司的工商内档查询并核实到相关信息。


 第二步 

提交保全申请并协助法官制作相关文书


我们获取了被告在某上市公司持有股份的信息之后,便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同时协助法官制作保全所需的相关文书,即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需明确协助执行单位的名称及相关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权,协助单位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则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相关工作。


(协助执行通知书模板-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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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协助冻结通知书样例,根据样例可知,保全股份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以下几项信息:被告的证券账户号、保全股份数、上市公司证券代码及证券类别。


前述信息中,除了证券账户号之外,其他的信息都可以通过证券披露网站上公开的信息获取,而证券账户号可通过如下两个方法获取;


方法一:直接到被告办理证券账户开户的证券公司查询。该种方式必须明确知悉被告开户的证券公司,所以必须要了解到相关开户信息后再到具体的证券公司进行核实。


方法二:在中登公司进行查询。由于中登公司就是所有证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因而其拥有所有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信息,可以查询到被告的证券账户号。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指南》第二条规定,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和律师证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


在笔者办理本次保全业务时,特地询问了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可否办理保全工作时先通过他们查询到证券账户号,然后再填写至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中,得到的回复是肯定的,也即意味不需要为了同一笔保全而跑两趟中登公司了。


● 特别提示


在准备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需明确注明保全对象包括其孳息(包含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如果未注明则会出现保全的股权缩水的情况。举个例子:若根据诉请金额及上市公司的现时股价确定了保全100万股,且仅保全股权而不包含孳息。若该上市公司进行一比一派股,转增股等情形时,被保全的100万股数额就会减少,新增的派股却不会被纳入到被保全的范围,此时被保全的股份价值将因数量减少而降低。


 第三步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文书


制作好保全相关文书后,接下来就是文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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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的中国保险大厦。中国保险大厦位于上海陆家嘴,可以直接搭乘地铁2号线到陆家嘴站,然后步行760米到达。也可以搭乘的士直接抵达中国保险大厦,但由于陆家嘴大厦林立,中国保险大厦在其中容易被忽略,的士司机也不一定能够找到它。所以抵达陆家嘴附近后你需要留心找到下图这栋大厦。


(上海陆家嘴中国保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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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幢大厦后,搭乘自动扶梯到大厦的3楼,此处需注意搭乘的自动扶梯而非电梯进入3楼,3楼即是中登公司的业务办理大厅了。特别提示: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5:00。


到达业务办理大厅后,法官按照其工作流程将相关文书送交给经办人员,大概等待20-30分钟即可获取送达回证,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送达公司即算完成。


 第四步 

向被保全人及上市公司送达裁定

及书面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故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法官向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即中登公司送达相关文书后,还需要向股权持有人或所有权人进行送达,并且需要将保全事宜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上市公司。


走完以上四步,对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保全即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