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适度容忍义务”为合同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挡道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江元 律师     20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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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合同迟延履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的纠纷状态。从法律角度本身,即便守约方因合同对方的迟延履行尚不足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也可以依据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迟延履行的约定主张合同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而事实上,无论是各方的合同意识越来越强,还是律师制作合同时有意对此进行明确,在合同中尤其是典型的给付型合同中,越来越多的出现因合同迟延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条款。可您可千万别简单的认为合同约定明确了,一旦对方稍作迟延,您心里就可嘚瑟着说:小样儿,等着担违约责任吧。


您得明白,嘚瑟是要有前提的。


我们先看一则《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10月16日06版案例精选版面登报的案例(案号:(2013)洪民初字第213号,(2013)宿中民终字第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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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看到这里,您会想还款协议已经约定了“如果有一次未按约定每月归还借款”,则原告有权主张“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双方就此是平等自愿的约定,因此原告的主张应当受到法院支持。但是,法院恰恰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还款协议也合法有效。依据协议内容,双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偿还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应理解为每月月底前。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以减少冲突和争执,形成良性的和谐关系,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被告于12月31日还款3000元,不违反按月还款目的,且被告在诉讼中依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是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也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呐尼?合同约定好了,对方违约了,还有“容忍义务”?这不是逗我玩儿吗?


乍一看上去,似乎觉得这样的判决完全不符合法律精神,怎么“宽容的心态”都出来了。可仔细思考这适度容忍义务背后,会发现案例中的合同约定问题。


一个国家法律的产生以及法治的进程与民族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所谓“容忍义务”大抵也是来源于我们传统“以和为贵”的思想。结合合同行为本身,从协商到合意的达成再到合同的履行,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双方的诚意和相互配合。从《合同法》本身来看,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项规定的基础性思维背后也在一定程度上考量了“适度容忍义务”,以保障合同本身的履行目的,所以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可行使解除权。也就是说,在一定限度内,守约方对于违约行为所对应的违约责任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结合本案来看,法官并未机械的依据合同对违约行为进行考量。笔者认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绝非因为违约方可能因忘记、暂时缺钱而迟延一天归还欠款足以抗辩合同的约定,而是法官将合同目的、被告方的合同行为及主观意向一并纳入案件的衡量过程。本案借款协议的合同目的是按月还款3000元,每月30日前还款的约定系对该合同履行的一个期限性约定。虽不究其逾期一日归还当月款项的原因几何,但从被告方逾期当日就“弥补性”履行该月还款义务来看,其虽确为违约,但合同行为和主观意向并非发生根本性违约,也并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该违约行为相较而言,借款协议本身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彰显得过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显失公平。


从法律精神和文化背景上来看,“适度容忍义务”对于保障双方的合同履行是有一定必要的,但是鲜有出现在判决书中。而这个案例对于法院的裁判精神也是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因此,合同约定时就得考量一下“适度容忍”的裁判风险。那么问题就又来了:难道说作为权利方,迟延履行是事实,合同约定也白纸黑字,还非得负担一个“适度容忍”义务吗?


答案是否定的,双方应运用合同的合理约定来转换“适度容忍”风险。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方败诉的原因绝不仅是被告方只逾期一日归还欠款,毕竟如何裁量“适度容忍”无法去量化,一天两天还是三天的主观衡量因人而异。如此裁判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方的违约行为与合同责任有较大的不平衡,在适度容忍期内的违约责任并未涵盖至合同约定本身中。从此则案例来看,被告方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确是事实,逾期一日也是事实,但本案的裁判宗旨并非意味着逾期一天就不被认定为违约行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应当认识到违约行为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匹配性。如何约定才是合同给付型义务条款的合理约定呢?笔者认为就给付型义务条款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约定违约责任:

(1)   约定给付期限,例如“乙方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该月欠款”;

(2)   约定“适度容忍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应付款项   %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足额归还余款并向甲方承担余款    %的违约责任。”

 

综上,合同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设置要适当考量交易习惯以及合理的“容忍期限”,以更好的保障守约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