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彬
2016年1月20日国家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酷“刑”一|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同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项)
酷“刑”二|不能得到政府支持补贴或参与政府项目
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获取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且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而且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四、十、十一)
酷“刑”三|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并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一至六款;《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十三、十四项)
酷“刑”四|不得作为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并且不得参评考优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在政治生活中,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对于入党和党员的,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为军人的(包括军官和士兵),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七、八款)
酷“刑”五|有些行业做不了
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让失信被执行人们有些行业做不了,想做也做不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二十六、二十七项)
酷“刑”六|不能获得荣誉
失信被执行人将不再可以获得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及慈善类奖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
酷“刑”七|不得从事特殊市场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申报草原征占用及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
酷“刑”八|不得住星级宾馆,不得乘坐飞机、动车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一至三款;《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二十项)
酷“刑”九|想装修?买保险?想出游?通通NO!
凡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想出游的,想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的,想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五、六款;《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五、十九、二十二项)
酷“刑”十|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俗话说:“祸不及子女”!但为了向失信人员宣战,彻底缓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现在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款;《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二十三项)
酷“刑”十一|“空地一体化”协查财产车辆
前面说过,失信被执行人已经不能坐飞机,乘高铁了,那驾车出巡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前段时间重庆法院就联合高速执法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进行查控,对涉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车辆,依法进行现场扣留并移交法院处理,而在我们贵阳中院,也在积极落实与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的联合作战政策,力争能通过交警部门的管控系统并涉案的财产车辆进行依法扣留。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十九条,二十四条;《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二十四项)
酷“刑”十二|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0条就明确了唯一住房可供执行的条件,以后唯一住房将不再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理由。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0条)
酷“刑”十三:查封、冻结、划扣支付宝(阿里巴巴)、京东账户
支付宝(阿里巴巴)、京东账户等网络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应属于被执行人财产范围。而且现在我们贵阳法院系统已完成对上述资金账户开展查封、冻结、划扣的技术性措施。
酷“刑”十四|法院可直接冻结、划扣银行账户内的财产
据向法院了解,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达成联合作战体系,法院现在已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年贵阳地区法院有望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看来,银行也不安全了。
酷“刑”十五|不得炒股、境外消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明确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酷“刑”十六|养老金也能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养老金。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酷“刑”十七:追究刑责,最长七年
《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