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斯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争议
根据最高院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又包括9类四级案由: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九类案由之一。因此,从文字理解来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四级案由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八类案由仍属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协议约定地法院管辖。
但有观点认为,应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扩大解释,将该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最高院意见
在最高院法官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一期第5版)一文中,高民智法官提到了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实务界所引起的争论,并写道:“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为:(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该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可以看出,最高院目前的司法态度倾向于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下的第(3)-(9)类四级案由均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但不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各地法院观点
2015年4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下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中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问题”中提到:“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甘民辖终3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黔民辖终13号民事裁定书中均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亦不应作狭义理解,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诉案件案由虽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因建设工程而引起的纠纷,且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施工,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亦方便当事人诉讼。
从各省法院对该问题的认识上来看,也与高民智法官在文章中表达的观点类似。
结 语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一般性原则是只适用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本质上来说不属物权纠纷,属基于不动产而引起的一般债权纠纷,但是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突破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一般性原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规定对其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主要是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
按照此逻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也不排除会涉及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
因此,对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有利于更多纠纷的有效解决。期待最高院早日发布对这一问题的司法解释,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