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
第一|为了规范惟胜道律师及律师助理在事务所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和机构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财产及有关信息依法调查核实,制订本指引。
第二|本事务所办理的执行案件,财产调查时除了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法院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指引。
第三|本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在执行案件财产调查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依法查询原则,确保案件的调查工作应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关于程序要求;
● 穷尽查询原则, 在执行财产调查中,应坚持穷尽查询原则,对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对案件所涉及的被执行人的重点财产线索,需有针对性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 合理使用查询原则,通过调查获取的案件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案件的办理;
● 保密原则,通过调查获取的案件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严禁透露给案外人或用于工作之外使用。
【 财产信息的调查 】
第一|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及时起草下列财产信息的查询申请,申请书经执行管理人审核后应第一时间提交承办法官:
● 对银行存款信息的查询;
● 对“支付宝”、“微信”、“京东”等网络平台财产查询;
● 对证券账户等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的调查;
第二|对于不动产信息,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局、站)查询被执行人所有不动产信息,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所有人、位置、登记价值、不动产登记号等)、查封冻结信息及抵押担保信息。如对不动产信息的调查需到多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局、站)查询的,应及时告知执行管理人,经执行管理人同意,调查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
第三|对于“车辆”信息,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案件承办法院所在地车辆管理登记站(中心、局)查询被执行人所有车辆,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车型、牌号、登记价值等)、查封冻结信息及抵押担保信息。如对“车辆”信息的调查需到多地车辆管理登记站(中心、局)查询的,应及时告知执行管理人,经执行管理人同意,调查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
第四|对于“股权”信息的调查,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 查询被执行人投资信息,且可辅以“启信宝”、“启查查”等其他查询系统查询。对查询结果应当及时下载保存;
第五|对于“知识产权”的调查,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网站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专利、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相关信息;
第六|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场勘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等财产)。
【 关联案件的调查 】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系统查询案件所涉及被执行人在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信息,并联系相关执行法院了解执行情况。
【 调查被执行人配偶信息 】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通过查询基本财产信息和关联案件信息,未发现足额财产的,应通过上述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婚姻配偶信息及其基本财产信息。
【 被执行人动态跟踪 】
第一|保持与委托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承办律师及律师助理需通过询问、观察、了解等方式掌握被执行人的动态,包括在何地、工作情况、对待法院执行的态度等;必要时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所在单位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走访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和联系方式,如工作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街道、社区、物管、被执行人的亲属或邻居;
第二|对于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到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及其他可以掌握的地址进行实地调查。
【 委托查询 】
案件所涉及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应及时告知执行案件管理负责人,在得到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应通过惟胜道合作律所或“无讼”等律师业务网络平台委托当地律师,完成基本财产调查工作。
【 悬赏公告 】
经调查未能得到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及时告知执行案件管理负责人,负责人应在得到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发布悬赏公告。
【 附 则 】
第一|在使用本指引过程中,如存在相关部门不予协助导致调查工作无法开展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执行案件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便于调查工作的及时、顺利、高效开展;
第二|本指引仅供惟胜道办理执行案件财产调查时使用;
第三|惟胜道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完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