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在会议室举办了第321期学习例会。本次例会黄雅竹律师主讲,主题为《建工领域代位行使探究》。黄雅竹律师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实务案例,全面剖析了建工领域中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管辖问题以及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等核心内容。
分享开始,黄雅竹律师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出发,阐述了代位权的基本定义及行使范围,强调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以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为前提,同时指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在讲解建工领域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问题时,黄雅竹律师详细分析了《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最新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代位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并对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形进行了区分。她特别提到,专属管辖的适用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针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黄雅竹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了债权合法性、债权到期性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等关键问题。她指出,实际施工人虽因合同无效无法直接主张工程款,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此外,她还通过正反案例对比,分析了次债权是否需以确定为前提的争议,为实务操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比较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的区别时,黄雅竹律师强调,第四十三条适用于三方当事人、两层法律关系的简单情形,而第四十四条则为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代位权诉讼的路径。她通过具体案例说明了两者在行权情形和从权利限制上的差异,并指出第四十四条赋予实际施工人更完整的代位权利。
最后,黄雅竹律师就实际施工人能否代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分享了不同法院的观点,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别于担保物权,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
本次例会内容详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大家提供了实务指导。分享结束后,与会律师就代位权行使中的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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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雅竹律师简介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领域。擅长非诉业务、个人信息与数据合规、合同纠纷等法律事务,具备扎实的诉讼与非诉实务经验。曾参与办理重大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熟悉复杂案件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合规风控方案,并在合同审查、数据安全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赢得客户信赖。
专业方向|
民商事争议诉讼;非诉业务;个人信息与数据合规;合同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社会职务|
贵州日报报社刊受聘为“天眼问政”栏目“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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