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可以为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而除了房产、机动车、账户存款外,股权/股份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到债权人的关注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股份查封,已经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工商管理机关、上市公司股份在证券经营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操作也比较规范,因此只要能够查询到债务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上市公司持有股权/股份,保全查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和难度。
但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即使能够明确知道债务人持有其股份,想要保全查封并非易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八)项:“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规定,股份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法定登记及公示事项并不包括股东/股份信息。因此,工商登记机关并不掌握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股份信息,其自然不会接受法院的保全协助要求。加之没有相关法规对此进行规定,因此就出现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股份查封无门的尴尬处境。
笔者近期参与办理的一起商事诉讼案件就涉及到需要查封被告在一家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该股份有较好的持续分红、且变现容易,对于委托人而言意义重大。由于保全申请的提起是在12月底,处于法院工作的高峰期,为了尽快完成保全,我们就此次保全进行了专项会议论证并确定了操作方案,实际操作过程较为曲折,在此予以简单的归纳分享,以期获得大家更多的指点。
保全工作,第一步就需要协调法官出行的时间。由于本案处于年度交接的期间,法官有大批量的工作需要处理,如何能够协调和说服法官尽快安排时间予以查封保全是非常重要的。在专项会议论证中,我们确定了工作思路:为法官尽可能的提供便利。为此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1除公示信息外,到工商局查询该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內档,整理保全所需要的所有备份信息,并提交给法官。
1.2 多渠道了解保全该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相关信息,确认年度股份分红比例、分红时间、保全对接部门。
2.向法官提交保全方案
根据我们拟保全的股份分红及股权,我们向法官提交了保全方案,方案包括股份分红年度、金额,股比及计算方式等。
3.提交出行计划
经事务所内部沟通,我们同时有几件代理的案件由此法官承办,且处于待保全阶段,于是我们向法官提出出行保全计划,包括保全路线、出行时间,力争在一次出行能够完成几个案件的保全工作,为法官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能尽快推进保全进程。
在上述工作的努力下,我们说服法官在繁重的工作事务中抽身,启动了本案的查封冻结工作。
虽然知道直赴工商局希望不大,但我们还是将到该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记工商管理机关作为操作方案第一步,原因有两个。第一,尚存一丝希望,例如内部指导发生变化、说服沟通情况良好等;第二,即便不成功,也能亲自了解到工商局对此事的看法、顾虑、难点等“窗口信息”。这种信息并非都是无用的,或许能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实际上这一步在结果上也和预料的一致,并未成功。到贵阳市工商局沟通后,其答复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只进行发起人的登记与公示,不予查封冻结股份。即便予以公示,也不影响其股份转让效力,因此亦不作任何协助公示行为。
既然在工商登记机关并不能直接进行查封冻结,而非上市股份公司是唯一知晓其股份信息的主体,且本案中的原告又持有被告股份凭证,因此,我们与法官一同找到该非上市股份公司做了以下工作:
2.我们考虑对该股份的控制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该股份的持续分红、第二为股份的转让。因此,在非上市股份公司确认上述信息真实基础上,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两个事项:
2.1禁止非上市股份公司向被执行人发放股息或红利。
2.2.禁止非上市股份公司办理被查封冻结股权的转让手续,禁止其变更股东名册记载。
(如若债权人未持有股份凭证的,我们建议先通过相关方法控制其股份凭证,防止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凭证进行转让。)
虽然得到了非上市股份公司协助执行,但考虑工商管理机构的公示和公信力,扩大本次股份查封的公示范围。我们又再次到工商登记机关,出示了非上市股份公司对本案被告持有其股份等信息的书面确认文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签收凭证,并对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置于该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內档。
财产保全成功与否,关系到委托人权益的实现,但往往保全的过程又会几经周折,也存在着许多律师可以予以改进的工作细节。作为年轻律师,我们需要的是在周折中转换既定思维,注重细节,寻求解决方式。而作为一名知识管理律师,此次参与案件代理的保全事宜,更细化了我们在事务所保全指引制作工作中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