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起预分红案件,看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要点【惟胜会·公司股权】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5 月 10 日

+ 更多信息  后退

  陈万莉 

 惟胜道合伙人/法律顾问部负责人



《陈律师说公司法》

本栏目以案例为导向,每期分析一个公司法治理管控要点,和各位股东、董监高一起提高公司治理、合规履职能力。



案情概况:


image.png


1.云岭公司几经股权变更,形成中航万科(50%)、万科重庆(25%)、中航技公司(25%)的股权结构,因中航技在云岭公司的发展中有重要贡献,故云岭公司与中航技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云岭公司向中航技公司进行预分红1亿元;


2.后中航技公司进行分立,中航技作为存续公司,另新设航发公司。在分立方案中,明确中航技持有的云岭公司25%股权转由新设公司航发公司持有;


3.后航发公司依据云岭公司与中航技间预分红约定,发函要求云岭公司支付预分红款。云岭公司实际支付4000万元。


云岭公司起诉航发公司,要求航发公司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4000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在进行4000万元分红的当年度,云岭公司并没有利润,相反是亏损状态。故法院最终以:


1.该分配方案未经公司法法定程序决议,程序违法;


2.公司并无实际利润情况下进行分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故判决航发公司返还云岭公司4000万元。


从这起案例,结合新公司法,我们就公司向股东分红的合规要点分析如下:


1.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是分红的合法前提。


这里特别注意,利润和可分配利润是不同的概念。首先利润是会计意义上的利润,公司在有利润情况下:


1.应当先将税后利润的10%提取进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2.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提取完法定公积金后,公司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在税后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


在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提取完成后(若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则无需),剩余的税后利润才称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是公司分红的前提,任何没有实际可分配利润的分红都是违法分红。


因此,案例中的预分红,就是在公司并没有实际足额利润的情况下进行的利润分配,是典型的违法分配利润。


2.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是程序核心。


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批准。核心是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这个是利润分配的程序核心。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分红是程序违法的分红。从案例中也可以看到,本案的分红依据是公司与中航技签订的协议,并非股东会决议。因此程序上也是违规的。


3.2024年7月1日前,分红至迟在决议通过后1年内完成;此后,应在决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


实践中常常遇到利润分配方案决议通过后,迟迟不予分配的情况,或者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将分配完成时间规定得非常长,如10年甚至更长。为了避免大股东用这种方式打压小股东(因为若公司连续5年有盈利且有分红条件、但连续5年不分红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利润分配完成时间以章程和决议时间为准,但是不得超过1年,否则股东有权撤销章程或决议规定的时间[1] 。但是2024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则规定,利润分配须在决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2] 


20247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则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完成期限】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后续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1年期规定应当会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以2024年7月1日为界,此前的分红完成期限最多1年,此后最多6个月。


4.违法分红有责任,内外主体均可追责。


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除前述规定外,还新增规定了,如果违法分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原告未主张董监高和其他股东承担责任,故法院并未查明其他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但需提示的是,除了公司以外,公司股东、债权人也具有对违法分配利润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可以预见的是,在新公司法施行后,类似案件将其他股东、董监高纳入被告应该是常见操作。故违法分配利润,不仅仅是内部的事,还可能引发外部如债权人的追责,因此无论是股东、还是董监高都应当从程序、实体两方面把握好利润分配的合法要点,避免责任风险。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