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学习会第277期 ——《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究竟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 宋迅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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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5日晚,惟胜道第277期学习例会在大会议室进行,由我所宋迅主任主持《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究竟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的分享学习,事务所所内律师参加学习。



会上,宋迅主任根据时间节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的规定、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区分做出介绍。



随后,通过案例分享,宋迅主任就政府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性质进行了进一步阐述,指出政府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是一种经济合作形式,既涉及经济利益的分配和权益的保护,又涉及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监管职责,因此无法简单归类为纯粹的民事协议或行政协议。因此,对于2015年之前企业和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招商协议等,贵州省内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都表明了尊重原告对诉讼性质选择权(诉权)的统一立场。



界定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对于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此次学习,所内律师对政府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界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并为后续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基础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