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接受捐赠常见法律问题解答【惟胜会】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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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本律所收到多家公立医院有关捐赠事宜的法律咨询,现笔者对其中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进行释明,以亟医院之需。


李晓辉

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部    律师


法学博士,副教授,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立法学会理事、贵州省法学会理事、贵州省妇儿工委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特聘专家




1.医院是否可以直接接受货币形式的捐款?


答:医院是可以直接接受捐款的,但建议以银行转账方式接受捐款。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2.捐赠人是否可以限定捐赠财产的用途?


答:可以,且如果捐赠人有限定用途,建议在捐赠协议中进行明确,以防后续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3.捐赠所针对的事项结束后,剩余捐赠财产医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剩余捐赠财产用途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受赠单位也应在与捐赠人协商后再进行处理。因此,建议在捐赠协议中即明确剩余捐赠财产的处理方式,若捐赠协议中未明确的,建议与捐赠人沟通一致,不建议医院单方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第三十八条“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捐赠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


4.捐赠人在向医院捐赠财产时是否可以提出附带条件?如向医院赠送CT机,但要求医院向捐赠人购买CT机的维保服务。


答:为了避免以捐赠的形式规避招投标程序非法投放医疗设备,或进行商业贿赂,向医疗机构的捐赠均要求是自愿无偿的捐赠,且不得附带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条件。为此,在捐赠协议中建议明确约定捐赠人承诺条款,如“承诺恪守自愿无偿原则,非为任何商业目的,不附带条件,不影响公平竞争,不利用此捐赠资金换取乙方对甲方商品(服务)的推荐、采购及使用,不涉嫌商业贿赂,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维保服务的购买,建议由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及医院内部规定另行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5.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医院接受捐赠用于免费治疗传染病患者的药物或设备的,在疫情结束后,医院在使用该批捐赠药物和设备时向患者收费是否属于“营利”而违反了捐赠协议?


答:在我国,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被定性为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公立医院即使在疫情结束后,在使用捐赠或药物过程中向患者收费行为也不具有“营利”属性。因此,在约定的进行免费医疗的疫情期间结束后,只要医院是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的,并不属于营利,不违反捐赠协议的约定。


法律依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定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6.捐赠人不按约定交付捐赠财产怎么办?


答:原则上捐赠人在捐赠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其赠与,但是法律亦规定对于特定事项和符合一定条件下,捐赠人是不能撤销其捐赠的,且如拒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医院还可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其交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7.捐赠人是否有权利知晓医院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果不符合约定的是否有权利要求收回捐赠财产?


答:捐赠人是有权利知晓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对于捐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该诉讼通常即为请求返还捐赠财产的诉讼。


法律依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受赠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受赠项目完成后,受赠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8.如医院发现捐赠财产有权利、质量等方面的瑕疵,应如何处理?


答:捐赠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捐赠的财产的权利、质量等方面不存在瑕疵,如捐赠人知晓该瑕疵,则捐赠人还有义务告知医院,否则将承担该瑕疵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慈善法》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9.捐赠人是否有权要求医院出具接受捐赠的证书和票据?


答:有权。捐赠人可依据其捐赠获得的证书和票据作为自己从事慈善事业的荣誉证明。此外,还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纳税。因此,医院有义务出具证书和票据。


法律依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