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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合规管理重点【惟胜会·国企合规】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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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倪兵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一、概述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根据以上规定,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指中央或地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虽然不是第一大股东,但能通过股东协议、章程、其他协议安排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投资的概念
根据以上规定,本文所指的“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境内开展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不包含境外投资。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一)投资前阶段——投资计划、研究论证、决策及审批/备案
1.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2.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4.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
(二)投资中阶段——管理、监督及报备
(三)投资后阶段——评价、报告及调整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及非主业投资限制
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考虑项目是否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及特别监管类项目,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清单特别监管类的,企业应按“一事一报”方式报国资委核准。
同时,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当特别注意投资项目是否与本企业主业方向一致或与主业是否具有协同效应。否则,将面临投资方案无法通过国资委审批的风险。同时,如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确定投资方向而作出相应投资决策,未来还将面临被审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查处问责,并被要求进行非主业资产清理的风险。
前述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当下国有企业监管的导向,即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包括非主业投资比例等。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贵州省而言,《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贵州的国有企业应当在对外投资中遵循审慎原则,避免出现以下规定中违规经营的行为和事项:
针对责任追究处理方式而言,根据《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三十四条的规定,考量国有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罚: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五、总结
1.国有企业
的对外投资,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需要履行相应程序方可具有相应的合规性。同时,受制于经济下行等外部环境原因的限制与制约,建议国有企业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否则在未来或将面临被审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查处问责的风险。
2.国有企业,具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定义务。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制下,国有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防控与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