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胡昂 律师     20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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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施工方是否工期违约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扣减需要首先确定的一个期间,而确定工期首先就需要明确起算点即开工日期。


争议的产生


开工日期看似简单,但实践中争议较大,关于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并没有定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确定;2.以施工方实际施工日期为准;3.根据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确定;4.根据有关人员签署的开工令的时间确定;5.竣工报告有开工时间记载的,应根据竣工报告的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上述五种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全面反映复杂的现实情况:


1.以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开工时间虽然有书面载明为依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但双方合同载明的时间往往是一个粗略的时间,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开工时间有可能出现与双方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2.以施工方实际施工日期为开工日期最大的缺陷在于实际施工日期本身没有一个确定的认定标准,建设方与施工方常常对此产生争议,法院无法适用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以解决争议;


3.认为应根据施工许可证颁发日期确定的理由是《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但现实情况是建设方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方可能已经进场施工,施工许可证为补办。此种情况下以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日期确定开工日期对双方并不公平,也与实际不符。更重要的是上述规定更多的是体现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管理,并不能代替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


4.开工令是总监下达的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正常程序发出的开工令是在具备开工条件下监理单位根据施工方的请求发出的,因此能确定工程的开工日期,但现实情况是开工令往往是对开工报告的复核,而由于施工方与监理对开工条件认识的差异,开工令发出时工程可能还不具备开工条件,如土地未完成“三通一平”,双方就会对日期问题产生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适用;


5.以竣工报告上记载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竣工报告对开工日期并没有明确或者存在让人有不同理解的表述,双方就会产生争议;二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开工日期确实不是竣工报告的记载日期时应如何认定和采纳也不明确。


案例检索


因此,开工日期的确定目前并没有统一可适用所有情形的标准,我们需要更多关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的裁判思路。下面我们来看看几宗案例:


案例一 |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480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 | 本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就讼争工程开、竣工日期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1.关于开工日期。二审庭审中众鑫诚公司的代理人明确认可讼争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为2009年6月1日,准备施工放线时间为2009年6月10日,监理同意施工的日期为2009年6月14日,图纸会审通过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故二审判决据此将双方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顺延至2009年6月16日并无不妥。众鑫诚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贺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给众鑫诚公司的《通知》,但该《通知》载明的内容与其代理人在二审时的陈述相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解析 | 本案中,在没有证据可以明确工程开工日期,而双方又基于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监理同意施工时间、图纸会审时间等对开工日期产生争议时,法院最终综合证据反映的情况对开工日期进行了推定。


案例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 |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开工日期。恒鹭公司认为,工程早在2006年9月27日就开工了,其提供了一份标题为“上海恒鹭房地产开发公司宝景苑工程第一次工程会议”的会议记录并附有与会人员的签名页。创业公司则认为,……由于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取得日期为2007年1月24日,故创业公司实际开工日期应是2007年1月24日,但表示无法提供双方对此进行确认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创业公司与恒鹭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案系争工程应当在2007年1月1日开工,而根据有关竣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也为2007年1月1日,故可确定该日期为工程的开工日期。恒鹭公司称工程在2006年9月就已经开工,依据是其所提供的一份会议记录,但其中并没有反映出有创业公司人员参加会议,故该会议记录不足以证明恒鹭公司的主张。而创业公司仅根据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日期来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也依据不足。……关于开工日期,恒鹭公司并未提出新的意见或证据,原审法院所作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同,理由不再赘述。


解析 | 1.双方合同对开工日期的约定与竣工报告的记载相互印证,合同双方无法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竣工报告确定开工日期;2.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日期不能推定为开工日期。


案例三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 | 本院认为,本案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是2007年9月18日,对此,双方并无异议。在开工日期的约定上双方发生争议的原因是本案讼争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中约定“准备时间为7日”,但讼争合同协议书第三条3.1中约定“开工日期:发包方通知的日期(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双方理解上发生了争议。本院认为,讼争合同专用条款与协议书的约定并不矛盾,开工日期为2007年9月18日。但是专用条款约定了给予准备时间为7日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以,计算工期应当从准备时间届满时起算,故原审法院确定的时间并无不妥。


解析 | 当建设方与施工方对开工日期相关条款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时,法院从条款反映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开工日期进行了认定,认可了双方关于开工准备时间的效力。


案例四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 | 关于开工日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7月10日(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之后,万年青公司向一建公司出具书面开工通知,明确正式开工日为2006年9月8日。现万年青公司主张以《开工报告》确定的2006年9月12日为开工日期,系其依法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妥。一建公司主张应自桩基施工单位全部设备退场后的2006年9月25日起正式计算工期,但2006年10月10日的工程联系单显示万年青公司和一建公司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一建公司亦未就推迟开工日期提供有效依据,且在2008年提交的《审价资料签收单》中将前述《开工报告》列为“万年青工程有关开工日期的文件”向万年青公司提供,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系争工程(桩基工程以外)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12日。


解析 | 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的认定观点进行了肯定,在施工方未能提供推迟开工日期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根据建设方开工报告的日期认定了开工日期。


案例五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民再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 | 一、关于开工日期。原审认定天地××实际开工日期为2006年8月20日,主要证据是华龙某某代表姜乙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场签证单,签证单上注明进场施工时间为2006年8月20日。对进场施工时间,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异议,但该日期不能认定为本案工程的开工时间:……上述事实反映,虽然天地××与华龙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某某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6年7月18日,但当时合同双方的建设工程己包关系尚未最终确定,华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相应日期履行支付工程预付款的义务,且监理建设单位对2006年8月1日天地××发出的开工报告也未予签章。因此,考虑2006年8月3日案涉建设工程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天地××就锚栓等预埋件进行了埋设的事实,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互相对等的原则,以华龙某某实际支付工程预付款的2006年8月4日为准认定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较为客观合理。


解析 | 在双方均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建设方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案例六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 | 判定一建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首先应确认一建公司的实际施工期限是否超过双方约定的工期。双方在《补充合同》第三条中约定:“开工日期:以甲方(聚金公司)通知乙方(一建公司)平基进场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竣工日期:以工期起计之日起,A栋二十二个月通过竣工验收,其余4栋(B、C、D、E栋)二十四个月通过竣工验收。”表明双方约定的工期起算日是以一建公司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而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时间。因此,一审法院将《建设监理月报》上载明的实际开工时间2005年7月9日认定为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并据此起算工期,符合合同双方的约定。对于一建公司上诉认为应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时间为准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


解析 | 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其他证据的印证确定了开工日期。


裁判规则


根据上述案例的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体现了如下的裁判规则:


1.双方合同关于开工日期的约定是法院裁判开工日期时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时,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日期不具有推定为工程开工日期的效力;


3.开工报告是认定开工日期的重要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时,法院会根据开工报告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4.法院认定开工日期以探究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为核心;


5.根据双方的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认定开工日期时,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及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综合确定对双方均比较公平的一个时间点为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