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学习会第249期 ——《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之理解与适用》| 黄露颖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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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日晚18:00,惟胜道249期学习例会在会议室进行,我所案件诉讼部黄露颖律师的分享主题为《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理解与适用》事务所全体律师参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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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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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例会上,黄露颖律师将本期学习内容分为五个板块,其中包括:

1、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

2、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分包合同效力问题

3、发包人承担的责任类型

4、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5、欠付“工程款”是否包含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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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过程中,黄露颖律师结合多个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对每一个板块内容进行细致讲述,并在每一板块结尾提出与之相关的问题,抛出自己的观点后与在场律师们进行深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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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是我所律师团队擅长且重点研究的方向之一,宋迅主任亦是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黄露颖律师正是他带队组建的惟胜道建设施工法律研究小组成员,律师们对建工领域司法及案件的研究从未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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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迅主任评价,本期学习会黄露颖律师在分享过程中,课题的几个重要方面讲述的很全面,但多是开放式的探讨,在结论上略有欠缺,所有法律上迷惑的点就在于价值取向,坚定自己的价值取向,自己的结论就是值得去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