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监管部门不同,主要分为三大类:央行和银保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证监会监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ABS)和交易商协会监管下的资产支持票据产品(ABN)。
基础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小额贷款、企业债权、租赁租金、信托受益权、CMBS等类型。基础资产的发起人通常包括商业银行、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发起人将贷款或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V),SPV将资产通过评估分层、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再向投资者发行。
对于发起人来说,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是一条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
本文将就企业ABS发展现状、清算程序简介及清算合规审查要点提示展开论述。
一、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业务管理)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指引)
4.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
二、企业ABS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数据,2022年上半年,我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0.95万亿元,同比下降30%;6月末市场存量为4.73万亿元,同比下降16%。
其中,信贷ABS上半年发行1800.83亿元1,同比下降58%,占发行总量的19%;6月末存量为16269.02亿元,同比下降31%,占市场总量的34%。企业ABS发行4926.46亿元,同比下降27%,占发行总量的52%;6月末存量为21490.85亿元,同比下降9%,占市场总量的46%。ABN发行2753.54亿元,同比增长7%,占发行总量的29%;6月末存量为9525.25亿元,同比增长24%,占市场总量的20%。
企业ABS中,租赁资产ABS、应收账款ABS、供应链账款ABS和小额贷款ABS发行规模居前,分别发行1182.92亿元、939.96亿元、912.3亿元和465.91亿元,占企业ABS发行量的比重分别为24%、19%、19%和10%;CMBS、个人消费贷款ABS分别发行271.39亿元、255.1亿元,占比均在5%以上;信托受益权ABS、基础设施收费ABS、类REITs发行占比分别为5%、3%、2%;特定非金款项、保单质押贷款ABS、保理债权ABS发行占比均为1%;其他产品2发行量占比均在1%以下。
三、企业ABS清算程序
企业ABS由于到期本息兑付完毕、或在项目持续期间因满足《标准条款》《说明书》载明的清算条件等原因得以产品终止,管理人出具终止并清算公告之后,该专项计划便进入清算阶段。根据ABS业务规定监管的要求,律师梳理企业ABS的清算流程简要如下:
1.组建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
一般而言,企业ABS的清算小组由管理人发起组建,一般由管理人(业务经办人员和清算估值人员)、托管人(清算估值人员和划款经办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清算报告出具人员)、律所(律师)或评估机构(评估师)等组成。
其中,管理人(业务经办人员和清算估值人员)、托管人(清算估值人员和划款经办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清算报告出具人员)是企业ABS清算小组的必备成员。清算小组组建之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方案的拟定,明确清算期间清算小组人员的工作职责等。
2.清算工作启动:估值对账、清算资产评估(或有)、费用等款项支付
(1)估值对账:管理人的清算估值人员和托管人(清算估值人员)对专项计划进行估值对账,将估值表和托管户交易流水等材料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清算报告出具人员,由其进行清算报表的编制,并起草清算审计报告。
(2)清算资产评估(或有):由资产评估师对清算资产(主要针对非现金资产)进行估价;
(3)费用等款项支付:由管理人的业务经办人员将划款指令出具给托管人的划款经办人员,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以及清算本身产生的费用在内的各种款项均可在清算期间进行支付。
3.清算工作完成:清算审计报告形成并出具
清算工作完成之后,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托管人和管理人复核之后,出具用印版的清算审计报告。根据清算审计报告,管理人出具清算结果公告并后附清算审计报告,在合同约定的披露场所,如:公司官网、交易所(仅针对挂牌ABS)或基金业协会等平台上进行披露。
4.剩余可分配资产进行分配或处置:托管户金额划付清零并销户、非现金资产处置
依据清算审核报告,管理人对清算终止日剩余可分配资产进行分配。
一般而言,剩余可分配资产属于专项计划资产中的剩余资产,大多数情况下归劣后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所有,因此可分配的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可处置变现)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分配给劣后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此外,在托管户金额划付清零后,进行各类账户的销户工作。
除上述业务监管规定对清算程序的一般性要求外,计划管理人还应当关注ABS《标准条款》《说明书》等业务中关于清算程序的特别约定,结合监管规定与合同约定开展清算工作。
四、律师对清算程序出具法律意见的合规审查要点
文件依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 说明书)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 标准条款)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清算方案》(以下简称 清算方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清算报告》(以下简称 清算报告)
及其他ABS合同中约定清算文书
1.清算小组主体适格
《民法典》第一百四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管理规定》规定及企业ABS相关合同对一般条款约定,专项计划清算小组成员一般为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清算组成员应当为独立法人主体或具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具备作为专项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的主体资格。
否则,相关成员无权在专项计划终止后,统一接管负责专项计划清算工作,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开展。
2.清算方案拟定及审议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同时,《标准条款》《说明书》清算程序中会明确在清算组成立后约定期限内编制《清算方案》,并按约定程序对方案进行审议。
因此,清算组成立后,应该根据专项计划实际情况拟定《清算方案》,并根据专项计划合同约定将《清算方案》报送优先级债券持有人或次级债券持有人。避免因内容不满足管理规定要求或审议程序不符合约定,导致《清算方案》不能顺利执行。
3.《清算报告》审计与信息披露
《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计划管理人在完成清算后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因审计及披露程序不合规而承担违约责任或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
4.清算资产分配
根据上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应当对清算资产进行分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计划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后及时对清算资产进行分配,根据资产状况可以采取原状分配、变现后分配等方式,避免因逾期分配承担ABS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