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成功案例 丨(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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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8

关键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银行、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概述

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以下简称小河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康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16)黔民撤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小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迅、杨伟民,永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顺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到庭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