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7)黔民初32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工程结算
索引: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纠纷,系因原告罗某借用广西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和名义通过招投标中标后施工贵州某大学的重点工程项目。但广西建设工程公司因对外欠债被债权人在广西的法院起诉后到本案的建设单位处做诉讼财产保全,冻结了工程进度款3000多万(工程总造价为5个多亿)。为此,实际施工人罗某必须主张自己的施工权利,否则无法向其下属的各班组、民工和材料供应商交代。但本案最关键在于,罗某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广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不被支持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考虑是异地法院,同时又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对抗,这样的诉讼思路和战略成功率令人堪忧。为此,惟胜道经过反复论证,提出以罗某为原告,直接在贵州高院起诉(工程造价金额已达到当时其管辖受理级别),以其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借用资质与该建设单位已经形成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即便该挂靠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但工程利益应参照合同价款向实际施工人而非名义施工人支付的法律理由,最终取得了胜诉,确认工程款权利属于罗某。美中不足的是,因最终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核减了部分项目,罗某主张的工程总造价未能得到全部支持,但该问题与诉讼战略无关,本案的核心在于通过刺破借名施工的合同关系,还原本质,让罗某能够得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数亿元的工程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