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成功案例 丨 (2018)最高法民终639号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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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373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河支行)、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康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撤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林、农商行小河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昂、顺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