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74号
关键词:物保和人保的优先顺序
案件概述
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竹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金竹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制造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投资公司)、广西方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辉投资公司)、来宾市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房开公司)、福建省帆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帆顺贸易公司)、贵州省诺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销售公司)、贵阳效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效艺贸易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贸易公司)、吴成金、吴石付、吴廷光、吴国清、吴廷明、黄筱淳、林秀英金融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黔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商行金竹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民、颜嘉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向诺亚制造公司、方辉投资公司、诺亚贸易公司、方舟投资公司、方舟房开公司、诺亚销售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及其工商注册登记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经向帆顺贸易公司、效艺贸易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以及吴成金、吴石付、吴廷光、吴国清、吴廷明、黄筱淳、林秀英的户籍地址邮寄送达未能成功后,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二审庭审中,自然人王宗弟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向本院提交了诺亚制造公司、方舟投资公司、方辉投资公司、诺亚销售公司、诺亚贸易公司、方舟房开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了其分别与上述公司签订的《企业简易劳动合同书》。本院注意到,前述所有《企业简易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时间均为2016年1月1日,劳动合同期限均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月工资均为5000元。二审庭审中王宗弟陈述其仅从其中一家公司领取工资。其本人陈述与《企业简易劳动合同书》的条文内容不符,加之所有合同条款的内容完全一致,在无其他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王宗弟与前述企业合法劳动关系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前述授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吴廷光、吴国清、吴廷明、黄筱淳、林秀英、吴石付、吴成金亦向王宗弟出具授权委托书,诺亚制造公司以王宗弟所在单位的名义就前述委托事宜向本院出具推荐函,但该推荐函及吴廷光、吴国清、吴廷明、黄筱淳、林秀英、吴石付、吴成金的授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诸被上诉人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诸被上诉人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尽管已经收到了诸被上诉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本院仍听取了王宗弟就本案陈述的相关意见。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