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一例银行第三人撤销之诉(2017)最高法民终38号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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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标的:6000万元       


案件经过及结果:在贵州省高院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该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调解,确定承包人就其修建的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委托人系在该案发生前即就争议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前述调解协议确认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损害其抵押权利益,故委托人起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前述调解书。


贵州省高院以抵押权人不具有第三人主体资格驳回了起诉,惟胜道接受抵押权人委托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办律师从第三人撤销程序的立法精神、救济途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范围、期限等问题充分发表了观点。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我所代理观点,确定了银行作为第三人主体资格。


典型意义:此前贵州省已经有多个与本案相类似案例,但无论是贵州省高院一审、还是最高院二审,均认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如(2016)最高法民终304号、(2016)最高法民终305号案件)驳回原告起诉。因此,本案最高院确认抵押权人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对贵州省内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扭转了以往类似案件对抵押权人的不利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