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妮
一、资金归集管理的依据
资金归集管理模式本身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且有多种文件支持: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八)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0号)第五条规定,要高效融通用资金,“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连通境内外资金池,扩大资金集中范围,提高资金集中度,减少资金沉淀,加快资金融通。”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第二条规定,“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归集存在的法律风险提示
虽然资金归集管理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资金归集管理而导致的诉讼并不罕见。在资金归集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风险。
1. 公司人格被否认,导致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逻辑。
原则上,在股东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再承担任何责任,但亦有例外。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九民纪要》)中,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三种: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而在判断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构成混同时,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一旦被认定为财产混同,则股东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被法院判决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若集团在资金归集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注重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账簿、账户等的区分,随意取用子公司财产等行为,导致被认定为集团与子公司人格混同,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并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子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集团在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涉嫌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表现形式,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构成抽逃出资:(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将子公司的财产交由集团统一支配、管理,系企业集团实行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的应有之义,而股东的出资,本质上也属于子公司的财产,若在资金归集管理过程中,集团的出资资金也被上划进行集中管理的,虽然主观上可能不具有将子公司的出资占为己有的故意,但主观因素通常较难认定,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当资金归集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时,集团则存在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风险。
3. 未履行决策程序,损害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实行资金归集的集团中,部分子公司并非该集团公司全资控股,而实行资金归集管理若未经过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小股东同意,未履行决策程序的,其他股东可能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主张集团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1之规定,提起股东损害赔偿之诉。
1.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若将子公司对外融资的资金进行归集的,可能会导致因变更资金用途而被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经营,常常伴随着对外融资的开展。当子公司对外进行融资时,外部债权人往往会在融资协议中限定资金用途,同时对违反资金用途的行为以严重的违约责任进行约束。
此时若子公司将融资资金也交由集团归集管理,则可能存在违反融资协议约定,进而面临被外部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风险。
三、合规操作建议
虽然资金归集管理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均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若操作不当,客观上很容易引发上述多种法律风险。
为降低资金归集管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扩大资金使用效率,实施资金归集管理的企业集团可参考如下指引,以实现企业的合规经营和管理。
1.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签订资金归集管理协议,明确资金的权属不因归集而变更。
(1)集团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归集管理以及子公司支取资金的规范操作原则、方法、流程。
(2)集团与归集管理的子公司签订资金归集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利。
(3)在资金管理办法和协议中明确,资金的权属不因归集管理而变更至集团,仍然由对应的子公司享有所有权,并确保子公司能够正常支取资金,同时妥善保存子公司支取资金的流程记录。
(4)集团应避免随意支取、使用子公司的归集资金,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管理协议进行资金的管理和支配。
2. 在各子公司与集团之间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账户。
(1)各子公司与集团之间的财产进行独立核算、分立账簿、分开记账,避免混用账簿。
(2)各子公司与集团之间的银行账户相互独立,避免混用银行账户,保证资金财务记录清晰。
3. 其他建议
对于在非全资子公司采取资金归集的资金管理方式的,由该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明确同意由集团采取资金归集的方式管理该非全资子公司的资金,避免其他股东对资金归集管理提出异议,进而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