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馆藏文物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惟胜会·知识产权】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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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贵菊 

  法律顾问部   律师


董贵菊,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建设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专项处理破产债权、企业商事纠纷等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融资领域、企业破产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一、馆藏文物著作权


1.著作权的法律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规定,著作权人在前述作品上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为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综上所述,著作权系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保护期限内享有的特定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发表作品后其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二、馆藏资源著作权及商标权


1.馆藏资源


根据《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文物博发〔2019〕14号)第1.5条载明,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


2.馆藏资源著作权


馆藏资源著作权是指博物馆馆藏资源构成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通过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法定许可而获得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再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


3.馆藏资源商标权


馆藏资源商标权是指博物馆用名称全称、简称及其标志图形,馆藏资源的名称及其他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元素等,通过商标申请注册而获得的的专有使用权利。商标是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必须在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注册后成为“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规定,文物虽由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但其应属于国家所有。


综上可知,出土文物所有权属于国家,系中国国家博物馆的馆藏文物和馆藏资源,出土文物已经远超过《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故就该出土文物本身而言,中国国家博物馆不享有馆藏文物、资源的著作权。但中国国家博物馆就出土文物进行的摄影、录像等再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企业采用文物造型进行产品外观设计的法律分析


如前所述,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其可通过对文物进行再次创作而对其再次创作的衍生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无论是文物造型,还是创作的衍生作品,企业以文物进行外观设计均未侵犯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综上,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制原则”,将注册而非使用作为取得专利权的途径,若文物酒瓶外观设计未被第三方先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文物造型进行外观设计不存在侵权风险。须提示的是,通常情况下,以文物进行的外观设计因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会被准予收于外观设计专利,但实践中仍有成功申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