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惟胜会·数字安全】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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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雅竹 

  数字安全研究小组  成员




在新信息时代的今天,大家对数据保护并不陌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数字经济在各类领域和业态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不少问题。例如,数据处理者通过对多元数据的整合往往赋予了数据不可预估的价值,那如何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成果?如何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的成果是否能换取资本投入?本文将进行简要阐述。


一、企业数据的权属争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的保护作出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数据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立法空缺之下,企业如何对数据库、数据成果等进行保护,未获得法律赋权的企业数据所产生的财产效益如何享有排他权利?是否需要明确数据的权属才能作出判断?


关于企业数据的权属方面的讨论,至今存在较多观点。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数据使用应当坚持两权分立的模式,“将数据所有权与数据用益权二元分离,其中用户作为数据原发者拥有数据所有权,平台作为数据处理者拥有数据用益权,以此实现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的均衡,”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胡建淼关于数字所有权看法如下:“数字的所有权同传统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所有权还是存在的,一部分是属于国家的,一部分是属于数据公司的,还有一部分依然是我个人的。”其中界限值得研究。也有中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姚佳研究员认为:“当下存在较大的企业数据权属争论,在学说争议较为激烈的情况下,可以思考能否搁置权属争论直接讨论企业数据的利用。”


值得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已明确将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部署,探索开展相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可以看出,立法者已开始探索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间的平衡地带。目前为止,虽然企业数据权属暂无定论,但在企业的数据权益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企业常常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权益救济,可以在国内司法判例中发现审判者对该问题的态度。


二、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救济


1、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


案例①:擅自使用他人网站收集、整理的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某艺术网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某艺术网公司在其运营了一家提供艺术品展览、拍卖、交易资讯和交易平台的网站中,展示了相关拍卖公司拍卖会时间、地点、拍品数量和带有原告水印的具体拍卖品图片、文字介绍等拍品信息。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登载了16场拍卖会涉及3700余件拍品图片及文字描述与原告网站展示内容一致,均带有原告水印。


【审理认为】

被告将原告网站大量涉案拍品信息复制、上传至被告网站,使用户无需浏览原告网页,即可在网站查看相关内容,事实上造成了被告网站对原告网站的实质性市场替代,直接影响原告基于其网站流量产生相应商业收益,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损害。被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网站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网站存在关联关系。被告涉案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1.226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于互联网企业搜集、整理数据信息产生的竞争利益予以肯定,并确立了互联网企业搜集、汇总数据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规则,明晰了市场经营者使用他人搜集、汇总数据信息的合理限度和范围,对推动数据市场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②:广州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抓取海量用户密码信息危及用户数据安全案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仅仿冒微信公众号注册商标误导相关公众下载其应用软件,还通过应用软件抓取逾2000万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并上传至其服务器,危及用户数据安全利益,破坏微信公众号平台运营者提供的合法网络服务正常运行,造成对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


【审理认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损害微信公众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安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中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既用于宣传其“公众号助手”软件,又用于宣传其提供的服务,该种使用行为不属于指示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明确认定故意将海量用户数据置于不确定状态的行为,易损害平台运营商对用户数据的有效管理和正常运营,并危及用户数据安全利益,应受到规制。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数据大多来源于个人信息,从企业的角度,如果企业将隐私的个人数据通过脱敏获得授权,此类数据再经过企业加工,成为开发创新性数据产品后,就需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拥有对这些数据的市场竞争力。根据现有判例观点,我国对数据可以分别情况依据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来保护,如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如果构成汇编作品,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商业秘密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即个人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数据处理者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数据便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2、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的救济途径


司法作为数据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数据保护立法尚未完善的今天,企业如何做好前期防范与救济,将侵权损害降至最低风险?


①致函警告

对侵权行为尚未造成巨大后果时,企业可以向侵权人致函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此函不仅是对对方侵权行为的警示,更是为后期司法救济提供留痕证据。


②固定证据

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较强隐蔽性,且数据大多通过网络媒介传播的特性,企业在受到数据侵权时可以通过申请公证、向互联服务提供商查询侵权记录、证据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据的侵权范围及对审判者在侵权后果的认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③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

我国确立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和行政保护的双轨护航模式,例如,著作权中,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司法保护不告不理的原则下,行政保护不仅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避免损失扩大,也可以依权利人申请而启动调查。


三、企业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如何变现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笔者在近日与市场监管及金融机构责任人的相关研讨会议中了解到,近年来,国家为推行助力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开放了许多普惠发展政策,如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池(质押风险补偿基金),为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发放资金福利,帮助企业办理贷款业务。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内部审核标准较为复杂、严苛,造成知识产权质押福利政策无法实现落地。金融机构负责人也表示,该政策的推进,确实降低了银行放贷的风险,但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过度依赖企业经营的发展,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其价值与企业经营状态实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为企业知识产权办理贷款业务其风险实为难以预估。


数据知识产权区分于普通企业知产,其价值可作为一类独立于企业的数据资产,对企业经营的依赖性大大降低。以智能汽车为例,研发企业通过将其收集的用户个人数据“脱敏”,并依靠算法等手段将相应数据计算结果、数据集等进行利用,从而更好地实现汽车数据对于驾驶者驾驶体验感的需求功用,该数据可适用于同类甚至跨行业间的企业数据研发,其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杭州作为首批国家营商环境试点城市,办理了全国首单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浙江凡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初创企业,拥有大量可穿戴产品上分析得到的沉浸式儿童注意力缺陷与多动障碍测评数据资源,并利用这些自主数据产权获得了100万元贷款金额,让数据资产成功变现。


今年以来,数据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也在全国大范围进行推广,以浙江省为例简要介绍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流程:


(1)数据资产的存放


对数据变现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将去除敏感信息后的数据资产上传至浙江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网址:https://zscqyjs.zjamr.zj.gov.cn/ ,路径: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公共存证服务),存证内容在上传时,会同步印刻到各机构单位,包括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杭州互联网法院等,从而使得数据无法篡改。


数据上传完成之后,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会对数据链验证结果进行确认,并发放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证书。有了这个证书,数据就变成了可量化、可确权的数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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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进行数据知识产权质押


当企业需要进行融资时,可将数据资产转存至浙江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并进行加密,而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证书,对数据内容是否存证、数据归属是否统一、数据内容是否篡改等进行综合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质押并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