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相关指导性文件,包括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及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本文旨在梳理2020年与2022版非证券类管理人登记登记材料清单的异同,就新旧版清单变化部分进行简要说明,并根据实务情况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进行提示和解读。
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备案关注要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私募基金运作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行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基金备案各环节进行了梳理,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内容,明确基金备案相关规则落地的具体执行要求,提高规则理解度和适用性。对《备案关注要点》的重点提示如下:
(一)无过渡期安排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安排,《备案关注要点》自发布之日(即2022年6月2日)起开始实施。
(二)存续期限
《备案关注要点》要求:
“1.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2.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 5 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解读: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的投资性质决定了其通常会在一定投资期限后退出投资项目,投资期限的设置一方面关系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选择,这是投资者关注的要点;另一方面也是基于AMBERS系统登记逻辑的要求,理论上工商存续期限必须囊括基金存续期限中。
(三)投资范围
《备案关注要点》要求:
“1.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2.关注基金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进行下列投资(包括直接投资、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例外条款等方式进行投资):(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3.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4.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解读:上述投资范围基本是《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中禁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范围,《备案关注要点》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做了细化的规定。同时,前述投资范围的明确有助于管理人和LP就基金的投资范围达成一致,可以促使管理人的专业化发展,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对LP提供了机制的保护。
(四)管理费及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
《备案关注要点》第六点要求: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否超过一家。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第七点:“1.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分离时,关注普通合伙人是否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如普通合伙人为个人,关注是否为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号》,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2.关注管理人是否将受托管理职责转委托。”
解读: 在私募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管理人职责转委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中基协在基金管理人问题上坚持“一个项目一个管理人”的原则。《备案关注要点》明确要求关注管理人的实际收取人,实质为关注基金管理人职责的实际履行者,规避双管理人或管理职责转委托风险。
在中基协2022年4月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的案例六中,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让非登记管理人成为基金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在该案例中,私募基金采用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其中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为本案例基金管理人),另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未登记机构。非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业协会认为,前述情形实质上系未登记机构管理私募基金,该基金管理人将其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给他人,构成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因此基金业协会就本案例情形将不予备案。
(五)投资者
《备案关注要点》第九点:
“1.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关注代缴方是否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如跟投员工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关注是否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 6 个月工资流水。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 万元。
3.关注投资者对基金的认缴金额是否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投资者在多只基金出资的,出资能力合并计算。出资能力证明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4.关注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基金。关注是否存在代缴、代付、代持行为。
5.私募基金作为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时,关注是否为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普通合伙人如为已登记管理人的,关注已登记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关注是否存在私募证券管理人或其他类管理人通过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况,变相突破专业化运营要求。”
解读:由于管理人员工是天然合格投资者,实务中偶有通过这个机制来规避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事例。因此,这也是协会重点关注的要点。关于管理人员工及员工跟投需满足三个方面要求:首先,认定是管理人的员工须提供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其次,管理人员工社保如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务必要委托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最后,设立员工跟投平台的,建议该跟投平台实缴大于(含)100万。此外,根据上述第4点,如投资者无法为自己所购基金份额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文件,证明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则可能存在代持。
(六)关联交易
《备案关注要点》第十六点要求“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披露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详情,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解读:该要点与《备案须知》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致,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关注基金管理交易相关披露义务与风险把控。
(七)募集完毕备案
《备案关注要点》第十四点要求:
1.关注管理人首次提交基金备案的时间是否在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1)契约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2)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关注投资者是否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确权,关注投资者是否均已完成不低于 100 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2.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最后一笔打款日期为准。
3.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 20 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流水,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4.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 6 个月以上的,关注是否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解读:《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中首次明确了“募集完毕”的时点要求,“募集完毕时点”对于核查管理人是否遵守了备案的时限要求至关重要,因此从多角度予以相应关注:
1.管理人填写的募集完成日,是否符合材料所展现出来的事实;备案时是否确已达到募集完毕的标准;
2.如果超过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将管理人列为“怀疑对象”,除需说明原因外,还会关注其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产品,以及拟备案产品的目前实际投资情况;
3.对于先设壳,再募集备案的行为,如果“壳”设置较早,超过了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会关注这个“壳”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什么。
上述仅就新旧版《基金登记材料清单》与《备案关注要点》实务中关注较多的点进行简要提示与解读,建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新版《基金登记材料清单》及《备案关注要点》合规设立和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供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备案完成后,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