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政府审计”条款的适用应遵循诚信原则【惟胜会·房产建设】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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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昂  合伙人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专业方向为房地产、建设工程。胡昂律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代理多起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案件,积累了该领域案件丰富的实操经验。撰写了大量专业文章,如《黑白合同裁判规则五条》《建设工程“低价竞标”的三个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证研究报告》等,其文章曾收录《建设工程法律评论》。




一、案情简介


A工程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成为B人民政府安置房项目的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后支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A公司完成施工交付工程后,按照约定报送结算资料,B政府当地的审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第三方出具审核报告后,B政府拒绝盖章,不认可审计报告。A公司经多次沟通无效,工程也已经投入使用了三四年,只得提起了诉讼。诉讼中,B政府提出双方约定“政府审计”作为最终结算,目前审计报告未出,支付条件不成就的抗辩;A公司则认为B政府有意拖延审计,以不盖章的方式回避支付工程款,申请进行造价司法鉴定。在此情况下,B政府的抗辩应否支持?


先说结论,本文认为:B政府的抗辩不应得到支持,“政府审计”条款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政府的行为不当阻止了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同时B政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应当支持A工程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以及欠付工程款事实情况的诉求。具体理由结合案例论述如下:


二、“政府审计”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不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根据案例中的约定情况,“政府审计”条款应当属于该规定中的“附条件”,双方约定了结算的条件是政府审计报告,从施工合同约定角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同时规定了:“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上述案例中,B政府在长达两到三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出具以后还拒绝签字盖章,显然是有意在阻止条件成就,B政府也有阻止的动机,因为盖章则意味着B政府需要支付工程款。因此,B政府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而B政府的行为又完全不受A公司的约束,超出了A公司的合理合同义务范畴,应当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视为条件已成就,支持A公司的鉴定申请。


三、B政府的行为不是诚实履行合同的表现,不应受到司法的保护;否则如果B政府一直不签字,则A永远无法要求支付工程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A与B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B政府包的工程需要进行政府审计可以理解,但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否则容易造成双方利益失衡,破坏诚信原则。


在《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5辑中曾刊登了一则案例: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辽01民终8598号】,该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义务所附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裁判如下 :一、关于补充协议中约定以“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乃双务合同的一种,置业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其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款。置业公司主张其与天北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以“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该所附条件是依赖于工程款支付义务人置业公司和第三方政府审计部门的意思表示,根据置业公司自述的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流程,这种附条件的设置使得天北公司欲实现其工程款的债权完全取决于置业公司是否积极的促进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实质是由置业公司决定是否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天北公司,剥夺了天北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合法地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案涉工程早于2013年竣工,但截至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历经三年多的时间,政府审计部门仍然未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如果确定该约定有效,在政府审计部门未作出结论前,天北公司将始终无法行使对置业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这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故本院确认补充协议中以“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约定无效。


该案与本文的案例非常类似,B政府一直拒绝签字盖章的行为显然也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施工合同中“政府审计”条款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典》的规制,各方应遵循诚信原则进行合同履行,如果一方不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不应当得到司法的保护,应视为条件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