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中晟
惟胜道案件诉讼部 律师
专业方向和业务专长: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争议、一般民商事诉案件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曾多次参与各类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其他民商事合同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并协助办理过多起省高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编者按:最近,我所接受某大型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其作为被告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原告要求委托人赔偿停工损失2000余万元,在表面证据并不完全有利情况下,我所抓住案件事实核心,聚焦重点,引导法官关注“过错责任认定”,打破原告“绕开过错谈损失”的诉讼意图,抽丝剥茧围绕委托人不具有过错组织证据、论证阐述,案件历经半年有余,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上诉后,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最终取得全面胜诉结果。
一、案情简介
2019年,某甲公司作为一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后,与某乙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承包案涉工程的施工工作,双方并就施工条件、施工土地手续的办理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其中特别约定因土地审批导致工期延误,某乙公司不予索赔。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通知某乙公司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后因项目土地规划因需进行调规,故某甲公司另发函告知某乙公司,等调规审批结果。2020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就现场情况进行了公证工作;2021年,某乙公司起诉某甲公司,要求赔偿因某甲公司未能办理土地手续致使解除合同,给某乙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共计2000余万元,并同时提出鉴定申请。
裁判结果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因土地审批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方表示谅解不予进行费用索赔的条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双方订立合同之时某甲公司就知情土地手续的问题,对于停工事宜某甲公司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针对某乙公司上诉提出的合同无效问题,结合设计单位在二审中的证言,对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并认为其上诉再次提出的某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合同免责事由不能成立的主张不予认可,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某乙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代理策略及举证部署
1. 提前阅卷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提升庭审效率,不纠结于无关证据,聚焦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法庭有限的质证时间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而言,涉及的往往是海量的施工资料、费用单据等等具体材料。作为审判者而言,面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在庭上交由双方展开庭上质证工作时,核对原件、发表质证意见等程序也会消耗许多庭审时间。
故为了提升庭审效率,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就要提前准备书面的质证意见,能够予以落实的意见先行发表,暂不能落实的庭审补充,也减少了法官的精力消耗,把审查案件的思路聚焦到核心焦点上来。
如本案庭前证据交换中,在对证据本身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证据三性”发表意见后,经过双方对于案件的初步介绍和阐述,法官已可以基本确认本案的案件争议问题所在:
问题1. 双方确定了停工原因是土地手续尚未完善的事实导致;
问题2. 土地手续不能完善的过错是否归因于某甲公司;
问题3. 停工损失是否应由某甲公司承担?
对于以上的三个问题,第1个问题双方并无争议,第3个问题是建立在第1、2个问题之上方能判断的,故对于裁判者而言,初次的庭审证据交换中,虽原告举证了大量的停工损失、费用开销等材料,但均不是目前案件审查的最关键要点。此时,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帮助法官理清案件思路,减少双方在停工损失等具体细枝末节问题的纠结,以概然性、提纲性的意见反馈给法庭,把裁判者的注意力集中到先决问题:是否有过错,之后方能讨论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这初步的策略部署,对接下来的审理进展显得极为重要。不出所料,在经过初次证据交换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并未同意直接将案件移交鉴定,而是通知择期开庭审理。
2.组织抗辩证据,合理陈述事件发展过程,明确停工原因不归责于某甲公司。
结合上文,我方在向法院提出先行搁置停工损失的评估鉴定的请求后,随即提出抗辩认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违约行为,即:案涉工程停工原因不能归责于某甲公司。
在我方的举证环节,重点组织了两方面的证据予以抗辩:(1)案涉工程项目是为了当地经济建设,由当地政府组织发起的;(2)案涉工程项目的土地问题,并非是因某甲公司原因导致。
以上证据主要为:当地有关部门与某甲公司的协议书、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等。主要证明: 案涉项目系涉及到公益性的民生工程项目,系由当地有关部门向某甲公司提出后,某甲公司作为建设方才进入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准备事宜,土地手续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直至2019年正在进行开工准备前,某甲公司对于土地手续暂不能获批的事情都是完全处于不知情状态,在提交用地申请提交后,方了解到土地手续尚不能批复的问题,案件开庭审理时,土地手续仍在报审过程中未有结果。
故对于上述我方证据的举证部署,核心目的是站在被告方某甲公司的角度,对于案件进行一个真实客观的事实陈述。作为代理律师而言,在举证过程中,给裁判者传递诚恳真挚的态度、构建合情合理的事件逻辑,比生硬地照本宣科复述案件重要得多。这也是对于当事人代理律师,尤其是被告方律师而言,在一般的先入为主的“谁诉谁有理”的心理下,如何能把握住裁判思路的关键所在。
3.补充证据填补事实空白,证明某甲公司善意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
在庭审证据交换完成后,经过我们的论证分析,本案仍有一个空白的关键事实尚未填补,即:在2019年3月某甲公司发出开工准备的通知函时,其是否知情土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这是本案最关键也是最棘手的一个问题。首先,若是届时某甲公司已知情土地手续的情况,那么即便合同中有了相关的免责条款,某甲公司也存在主观过错,无法提出免责的抗辩;其次,从合理逻辑上推演,某甲公司没有隐瞒事实的动机和必要,该问题因涉及上报土地调规并非一时即能解决,某甲公司隐瞒事实通知某乙公司进场,也没有立即开工的可能,工期上也必会延误;第三,关于当时某甲公司主观上不知情的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作为一个消极事实,很难凭借客观的证据反映出来,大多都是间接性的佐证。
此时,也是本案中举证部署的关键——补充证据。本次案件中,我们补充了一份关键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当地部门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在2019年5月初,某甲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了用地申请资料,我单位告知该建设用地涉及用地调规暂不能办理需要等待审批。”这份证据证明了在2019年5月某甲公司方知土地情况,可见3月通知某乙公司进场时是善意不知情的。
【补充清单附图如下】
4.针对证据突袭,需谨慎作答、详细落实。
在本案二审中,某乙公司作为上诉方当庭提出了一份新证据——由设计单位制作的《设计图纸》,图纸上的项目旁土地载明“已征用地”字样,某乙公司以为据提出:某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就明知土地手续不完善事宜,虚构了招投标材料,合同应无效。
从该组证据来看,真实性无异议,但存在两处问题:1.本案工程的背景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原有建设项目旁进行新增改扩建工程,故该“已征用地”的字样是否是原先工程占地,无法落实;2.图纸涉及的地名、环境不清,无法落实是否是本案工程所在地。庭上,我们就上述问题发表了质证意见,庭后,我们又向设计单位进行落实,设计单位明确:“已征用地”字样指向的是原先的工程部分,而本次新增工程也需占用原先部分用地,但并不完全重合,设计单位并向省高院提交了书面说明。
根据这份二审新证据——设计单位提交的证言,证明了某甲公司在案涉工程签订合同时,对于用地情况也是凭借着第三方信息了解,不存在故意隐瞒。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没有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土地情况,由此并未采纳某乙公司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
对于证据突袭,律师一定要保持清晰的思路和谨慎的态度。若涉及到未掌握的事实、专业知识,不能武断作答。稳妥起见可先就证据形式、证据文义理解发表简要意见,对于证据真实、涉及的专业知识、证据形成背景等,应向法庭请求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待落实情况再详细作答。
三、归纳总结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句话:“证据不会说话。”证据,鉴于它本身的客观性,作为代理律师而言,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就极为重要,也就是要让裁判者认可证据的“证明目的”,在诉讼程序中,举证、质证、证据的部署编排、证据的展示陈述,均是帮助裁判者梳理事件逻辑、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聚焦争议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案承蒙当事人的信任,委托我所作为诉讼代理人。案件的胜诉与案件本身的事实条件密不可分,不仅是代理律师的一力使然,但身为诉讼案件代理人,判断案件局势、制度诉讼策略、安排证据部署等亦是代理工作的应有之义,只有“惟精惟专”,方能“不负所托”。
本案项目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