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笔记——配合发包人“走账”,承包人艰难索要工程款之二审逆转【惟胜会·房产建设】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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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实践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进行“走账”“倒账”的情形司空见惯,承包人基于工程款等因素考量,不得不配合发包人。一旦走账留痕,发包人后续以此主张已经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疏于在当时未留下书面说明,导致吃“哑巴亏”。本次,笔者想与各位分享一个类似案件,我方委托人(J公司)受让了一笔工程款债权,因发包方(S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故起诉至法院,发包方果然举出大量银行支付凭证(实际就是“走账”流水)以证明未欠付工程款,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我方委托人诉讼请求。为此,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二审,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全盘梳理、调查取证,事实及争议的可视化整理等,最终对法官形成走账高度盖然性的认定,取得二审逆转,帮助委托人维护了千万元债权利益。2020年8月6日,J公司向贵州省某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S公司偿还债权转让款七百万余元,法院依职权追加转让方,也就是施工单位N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诉讼过程中,J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方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施工单位N公司将对发包方S公司享有的剩余工程款债权转让给J公司,S公司根据最终的结算向J公司直接支付。三方签订合同后,S公司委托某审计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一千四百万余元,根据协议书中约定,S公司应向J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七百万余元。因S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转让款,J公司只得提起诉讼。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N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情况说明,证实了J公司所述情况属实。但S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案外人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某园林有限公司(S公司方关联公司)在2015年7月-2017年4月期间多次向N公司分公司转账共计两千七百万余元的工程款,主张本案已经超付工程款,不存在需要向J公司支付款项的事实。后经与施工单位N公司核实,S公司提交的部分付款流水实际是帮助S公司“倒账”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放款条件,并不是真正的支付工程款。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认定《协议书》项下三方债权转让行为有效,但根据S公司提供流水显示,其已向原债权人N公司清偿完毕,J公司虽然主张S公司的部分付款不是支付工程款,但是没有完成举证责任,驳回了J公司的诉讼请求。J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贵州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所接受本案二审程序的代理后,在二审过程中,通过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可视化加工,对涉案流水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交S公司走账事实证据、询问笔录,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S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J公司债权转让款七百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获得胜诉。该案件为工程款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笔者团队在接到该上诉二审案件后,经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发现一审中某些证据上的矛盾和疑点没有解决,并没有查清基本事实。基于一审的证据和了解的真实情况,我们二审代理中的代理工作如下:1.申请调查令: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公安调取本案N公司举报S公司虚假诉讼的相关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录。因案件的核心是事实的查清,在了解到施工单位已经启动刑事报案后,我们立即前往公安进行沟通和了解,申请调查取证。在公安部门告知需要法院的手续时,又及时向承办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公安通过询问以及银行流水的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根据公安调查的情况,已经能够证明确实存在倒账的事实。2.制作案件事实图:明确争议焦点所在并且将S公司证据上与其主张自相矛盾之处直观地呈现给法官。本案除了要进一步查清楚基本事实外,实际上在一审中S公司的主张已经与客观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例如:S公司主张2015年已经超付工程款,但是在2017年的几份付款审批表中,S公司自己认可的已付款金额大大低于2015年的付款金额以及在诉讼中的主张,自相矛盾,一审法院对此没有特别留意,也没有进一步查明清楚。因此,我们方案的第二部分就是制作事实图,为法院梳理清楚基本事实脉络,并且凸出S公司的主张与客观证据的矛盾之处,能够使得法官一目了然。3.转移庭审中通过对证据和事实图的运用以及公安调取证据的整理,迫使对方正面回应倒账的问题。在二审开庭过程中,通过对原有证据的整理分析、事实的梳理以及公安调取证据的证明,法院要求S公司对倒账的问题正面回应。基于证据的内容,S公司认可了公安已经查明的一千三百万元的倒账事实。但是对于剩余的倒账,因疫情问题,公安没有能够调取到对应的流水,S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法官进行几次调查也没能取得突破,根据两次二审开庭,虽然取得了突破,但是仍然有部分倒账事实没有查清。4.及时了解法官的思路,穷尽一切可能手段进行调查,在无法获得结果的情况下及时沟通反馈,并根据证据优势和举证规则提出代理意见,获得直接改判的结果。根据两次开庭的结果,因为还有部分事实没有完全查清,还需要了解法官的想法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在和法官的沟通过程中,法官认为虽然目前看来倒账的事实较为明确,但是剩下的几百万元毕竟还是没有查清楚,但是案件审限马上要到了且现在是二审程序,可能还是需要发回把基本事实全部查清楚。了解到法官的想法后,我们马上检索剩余款项倒账涉及银行支行的联系方式,沟通能否调取相关流水;在被告知必须要法院的工作人员才能调取后,又及时将信息提供给法官,希望法院能够依职权调取。同时,协助客户重新刑事报案,到项目所在地和案件审理地的公安去进行报案,虽然最终没能成功,但是将相关的信息提供给法官后,法官相信我们已经穷尽了所有手段。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以及二审程序的特点,我们在庭审过程以及庭后,向法院提出代理观点认为即便按照现有的证据情况,已经能够充分证明J公司的观点,不仅有公安的笔录,也有S公司自己证据材料进行佐证,上诉人的证据具有优势,如果发回重新审理,时间期限上也将严重损害J公司的利益。S公司否认剩余款项是倒账,但是并没有证明清楚是什么款项,一直在回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经审理,2021年8月24日,我方收到该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基本采纳我方观点,支持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求,法院认为:1. J公司与承包方N公司均主张实际收到支付款为785万元,另外2000万元按照S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进行走账,并非实际工程款。N公司尚在施工双方未结算的情况下,S公司辩称其2015年7月就支付了2500万元工程款给N公司,明显有违常理。2. S公司通过银行贷款2500万元于2015年7月给承包方N公司后,在工程款尚未结算的情况下,S公司继续多次向N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累计付款金额中只包含N公司认可2015年7收到的500万元工程款,并未包含N公司主张走账的2000万元。3. 三方在签订债券转让《协议书》时估算转让债权为700万元,S公司在签订时并未提出其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形。4. 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S公司原财务人员陈述确实存在与N公司走账的事实,认定涉案的2500万并非全部是S公司支付给N公司的工程款,大部分款项按照S公司要求转回S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中。因此,法院认为J公司债权受让人对S公司工程款支付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从而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令S公司向J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七百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在此,感谢委托人对惟胜道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感谢胡昂律师及协办人黄雅竹对本案的辛苦付出,再一次践行了惟胜道“惟精惟专 不负所托”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