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惟胜会· 房产建设】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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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娇阳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环境公益。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 《办法》),并于同日施行。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线访谈,《办法》实际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称 《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细化与延伸。2016年国办下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制度层面确定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20年《工资支付条例》从立法层面规定了农民工工资的分账管理和专用账户制度。此后各地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领域的欠薪问题具有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推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办法》于2021年7月7日出台。《办法》总共七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相关概念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后续六章从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用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建设、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下本文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评析,并提出对总包单位的风险防控建议。


二、理清了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内涵与外延,确定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范围,同时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无论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均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2.人工费用仅指用于支付工资的费用,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


3.总包单位范围扩大,除了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4.《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实际还需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仅涉及市政、水利的新改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实际上,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均适用本《办法》。


三、细化专用账户的管理流程


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办法》从账户的开立与撤销、人工费用的拨付、工资的支付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且细致的规定。


1. 完善账户开立与撤销流程


开立主体:总包单位


开立时间: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账户名称:总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备案要求:账户开立后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账户个数: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多个工程项目的可开立新账户,也可在原账户下分项目管理


合同要求:一是,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二是,总包单位应与建设方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账户撤销前置程序:由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账户撤销限制:明确了若有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的,专用账户不得撤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账户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应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账户资金保全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建设工程一旦发生纠纷,承包方或发包人账户资金势必被冻结,而该规定避免了农民工工资因其他原因被冻结,保障农民工工资有钱可付。


2.人工费用的拨付数额可调整


相对《工资支付条例》,《办法》最重要的是明确了人工费用的拨付数额可调整,因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时,可追加拨付,同时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数额及比例,并通知开户银行。与《工资支付条例》相同,拨付的周期不超过1个月。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现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办法》未明确限定人工费用的比例,其考量在于:一是,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比例应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要求;二是,切实降低企业资金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约定;三是,安排各地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精细规定。在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下,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用工变化、机械化程度等各种因素,对拨付比例基准作出精细化规定,以最大程度减少资金闲置。


3.农民工工资支付推行以实名制管理为基础总包代发制度



针对工资支付,《办法》首先明确指出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推行总包代发制度。其次,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细化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确保工资精准支付到人。具体而言:一是,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相应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二是,支付依据增加农民工考勤表;三是,明确用工资料保存时间起算点,即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再次,为农民工工资卡办理提供了一些便利举措,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并不得强迫农民工重复办卡,金融机构应为农民工办卡提供便利服务。

但《办法》并未规定“应当”施行总包代发制度,而是规定为“推行”,面对层层转包分包的建设工程领域,总包代发制度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四、完善监控预警平台建设,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办法》要求各省应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预警数据的互联互通,依托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同时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五、《办法》发布后,对总包单位的风险防控建议


1.工程启动阶段


其一,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重要内容。


其二,总包单位应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其三,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约定实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2.工程施工阶段


其一,总包单位应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配备劳资专员以及实名制管理所必备的软硬件设施,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其二,关注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如出现未按约定及时拨付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其三,开工后,需变更人工费用数额和比例的,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同时通知开户银行。


其四,避免违法分包转包,严格监管分包单位,重点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3.工程完工阶段


其一,妥善保存农民工用工资料,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其二,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出具向有关部门出具承诺书后,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国家出台《办法》体现了其决心与目的。因此,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制度的合规管理工作,同时落实其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如维权告示,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等,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性,避免被吊销资质、限制承揽工程项目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