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今日开市,一文了解碳排放权交易【惟胜会】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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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翠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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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碳排放发展沿革

首次出现:由美国气候科学家詹姆斯·汉森于1975年首次提出,但那时候气候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直到1988年,汉森就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提出全球变暖的概念,成为第一位拉响全球变暖警报的科学家。

1988年,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由世界气象组织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设立,其主要任务是对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现状,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的潜在影响以及如何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可能对策进行评估。从1990年起,IPCC每5-6年就会发布一次评估报告。直至今日,已经相继有5份评估报告面世,为“碳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撑和科学依据。

在IPCC首次发布评估报告后,促使各国达成了一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自1992年通过后,为今天的“碳交易”奠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议定书》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日益严重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把二氧化碳当作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碳交易”。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市场化的节能减排路径。至此,中国也开始了“碳交易”的“碳”索之路。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即全部参与、自主减排、定期审查。作为减排的“急先锋”,欧盟用十多年的时间形成了一个成熟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欧盟的碳市场一度处于动荡之中。配额过剩、对其他地区的污染转移等问题,也让欧盟碳市场遭遇了不少挫折。

2020年末,为了持续推进碳市场的建设,生态环境部底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两份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评〔2021〕45号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碳排放地位攀升。

 

二、重要的相关概念

1.碳排放:即人类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向外界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等)的过程。

2.碳中和:《巴黎协定》提出,要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努力控制在1.5摄氏度,必须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目标。指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3.碳达峰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之后会经历平台期,进入持续下降的过程,碳达峰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

4.碳汇(Carbon Sink):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5.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简称CCUS,是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捕获提纯,继而投入到新的生产过程中进行循环再利用或封存的一种技术。其中,碳捕集是指将大型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排放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收集起来,并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

6.国家自主贡献(NDC):而“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则是中国对这一全球目标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9月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讲话,讲话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7.碳排放权(CER):即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的由来。2005 年,伴随《京都议定书》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称为“核证减排量(CER)”。排放权的来源:配额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存。一级市场一般由各省发改委进行配额初始发放的市场,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其中:有偿分配附带有竞价机制,遵循配额有偿、同权同价的原则,以封闭式竞价的方式进行。二级市场是控排企业或投资机构进行交易的市场。

8.碳交易: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买方通过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从而获得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权,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9.碳交易市场:是由政府通过对能耗企业的控制排放而人为制造的市场。通常情况下,政府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额,并根据一定规则将碳排放配额分配至企业。如果未来企业排放高于配额,需要到市场上购买配额。与此同时,部分企业通过采用节能减排技术,最终碳排放低于其获得的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出售多余配额。双方一般通过碳排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10.碳排放配额、自愿减排量(CCER):按照碳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碳排放配额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作为补充,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即 CCER 交易【2020 年 12 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CCER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中国核证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 交易指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11.“碳抵消”是指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即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碳汇来抵消。抵消信用由通过特定减排项目的实施得到减排量后进行签发,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森林碳汇项目等。碳市场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额,即 1 个 CCER 等同于 1 个配额,可以抵消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

世界主要减排的市场运作机制,一是征收碳税(“carbon tax”),而另一种就是碳排放权交易(“ETS”),碳排放权交易是运用市场经济机制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全球有21个国家和地区施行了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涵盖的碳年排放量约43亿吨)

1.碳排放权立法成果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抵消机制、参与门槛、配额分配方法、注册登记系统和处罚规则等细则。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颁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国环规气候〔2020〕3号),初步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电力行业,2225家发电企业被列入重点排放单位,第一个履约周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起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于3月30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的《管理办法》《条例修改稿》在经国务院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并作为行政法规正式发布后,将填补全国碳市场领域高层级立法的空白,成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营的纲领性规范。

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规定暂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暂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并颁布碳排放登记管理、交易管理以及结算管理办法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配套执行细则。

2.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

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1年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八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二阶段从2021年开始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

2021年6月22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对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账户等进行了公告。


四、关于CCER市场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交易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补充形式。

1.CCER交易的立法成果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以备案管理的方式鼓励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第十八条的规定,碳排放权市场初期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但由生态环境部最新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均未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是否包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但同时《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皆认可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明确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CCER作为抵消配额的清缴形式存在。

2.CCER交易的市场情况

自愿减排项目于2015年1月正式启动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2017年3月发布公告暂停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目前尚有待生态环境部明确最终的自愿减排交易改革方案,重启CCER项目和减排量审批。截至2016年12月,已经备案的9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均开展了CCER交易,包括试点碳市场的7家交易平台以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辐射全国东中西部地区。通过这9家交易平台,场内、场外CCER交易得以进行。

2021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鼓励各自贸试验区利用现有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碳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

截至CCER恢复备案前,经公示审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已经累计达2871个,备案项目1047个,实际减排量备案项目约400个,备案减排量约7200万吨CO2当量(tCO2e)。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等项目较多。根据中创碳投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CCER累计成交2. 68亿吨。

 

五、碳排放权交易要素

1.交易机制

在碳排放管理及交易机制下,如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所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则面临三种选择:

(1)通过全国碳市场购买其他重点排放单位的盈余碳排放配额;

(2)在抵消限额内使用CCER抵消其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3)承担未足额清缴的法律责任(如罚款、通报或核减下一年度配额等)。而若当年碳排放配额存在盈余,则可以通过全国碳市场出售或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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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主体

2.1重点排放单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即满足以下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才可被列入国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参与交易: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仅针对发电行业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发电行业)》和《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纳入企业名单》。因此目前能够参与全国碳市场的被纳入企业仅限于发电行业企业,剩余七大重点能耗行业(即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和民航)有望将来被逐步纳入。

2.2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尚未给出明确“符合交易规则”的标准,但业界普遍认为,这其实是给非控排企业和个人(包括境外主体)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开了“口子”。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3.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皆规定了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3.1碳排放配额是指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配额的发放首先是由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的基础上,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后期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且有偿分配比例将逐步扩大。

我国的碳排放配额采用“基准线法”进行配额计算,即对单位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限制。以电力行业机组配额为例: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其中供电基准值和供热基准值即所谓的“基准线”,代表单位排量基准。基准本身的确定建立在对行业历史数据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电力行业之所以能够先行先试,其原因之一是行业数据较为扎实。

3.2其他交易产品

根据前文对CCER市场分析可知,CCER作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补充形式,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指出,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用于抵消的CCER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环办便函[2021]117号)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是否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年度清缴配额的5%”这一抵消比例上限,有待在正式出台的条例中予以就明确。

除碳排放配额及CCER外,其他交易产品亦有望在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体系。

4.交易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交易方式,协议转让还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其经核查的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3.1挂牌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3.2大宗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另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告,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