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成功办理了一起需要发布财产悬赏公告的强制执行案件,现就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发布悬赏公告的意义及如何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进行分析。
一、悬赏公告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的快速发展,被执行人具有的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已不再局限于存款、房屋、车辆等常规财产。当下,各种财产性权利、投资性收益等新型财产不断涌现,但因相关财产或权利目前没有确切的登记机构,加大了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发现相关财产或权利的难度。为此,执行悬赏公告制度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可供执行财产发现难的问题,由相关知情人向法院汇报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并由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定的奖励,实现申请执行人与财产线索提供人的利益共享。
二、申请及发布悬赏公告的流程
在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就出现了关于建立财产举报机制,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的相关规定。但直到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后,对于如何申请及发布悬赏公告才有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院也才开始依据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使用悬赏公告作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一种执行手段。
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必须采用书面申请书的形式,同时必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 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此处给予了申请执行人一个选择权,即采取定额悬赏金还是采取比例悬赏金。若采取比例悬赏金,则需要明确执行款执行到位后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占执行款的比例。若采取定额悬赏金,则需要明确执行款执行到位后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的具体金额,同时需要明确悬赏金的支付笔数是一个案件一笔还是基于每一条财产线索一笔。
2. 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承诺在执行款执行到位后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因此条系权利人对自己执行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需要明示。
3. 需要明确法院同意发布悬赏公告后,采取何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发布。在贵阳地区,因相关的基层法院及贵阳中院均已建立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首先可以申请法院在公众号上进行发布及转发。其次,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领取纸质版悬赏公告并有针对性的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是经常活动的地点的传统媒体或是新媒体上进行发布,但此方法将会另行增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本。
三、悬赏金的发放及利益冲突问题的分析
在法院依据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取得执行款后,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相关执行款应当由法院优先扣除已确定的悬赏金并向举报人进行发放。若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未能取得执行款,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就相关财产进行以物抵债的,也需要先行将悬赏金支付至法院后,才能由法院进行以物抵债等的操作。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系关于悬赏公告适用人群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等与本执行案件有密切关联的当事人或利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等的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但此处存在一特殊人群,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能否作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将自己对被执行人负有的债务作为财产线索进行申报?
笔者认为,因悬赏公告系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公告,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悬赏公告发布后就相关债务情况向法院进行了申报,同时也向法院清偿了该笔债务。那么应当认为债务人符合悬赏公告举报人的条件,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约定的标准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放悬赏金。
附件1:悬赏公告申请书样式
附件2: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悬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