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况:本文源于对客户某次咨询问题的回复意见。客户提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发承包人一般默认接受审计。但在两种情况下,该默认模式会被破坏,一种是发承包人出现合作问题,承包人会对审计提出异议;另一种情况是第三方对承包人工程款债权提出请求时,第三方会对此提出异议。咨询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默认接受审计,作为发包人如何确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咨询意见:
1.政府投资项目并非默认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以行政审计作为结算依据须以明确约定为前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2017)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则表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综上,发、承包方可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且法院应当遵循双方意思表示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即便是政府投资工程,并不默认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鉴于上述规定,贵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写明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在施工合同中进一步作出明确。在贵公司提供的相关系列合同及文件中,未见“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明确约定,故,我所律师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实践习惯,就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关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相关条款作如下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建议明确:“招标项目工程的结算,以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单位/甲方主管审计部门(选择其一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能明确审计单位的可直接明确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建议在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并作相应细化,主要应包括审计类型、审计期限、超期审计处理方式等。建议条款具体如下:结算依据:双方同意,本项目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审计单位/甲方主管审计部门(选择其一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能明确审计单位的可直接明确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最终结算依据。同时乙方确认,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乙方不得对质保金主张权利。资料提交: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于【 】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于【】工作日内审核。若承包人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发包人审核不代表符合审计单位要求)的,发包人应当在前述期限内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限期内提交。审计期限:发包人在前述审核期限届满且承包人提交完毕符合甲方要求的全部结算资料后【】工作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审计单位。审计单位在【 】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期间审计单位须承包人补充提交资料或进行其他协助配合的,承包人应予提交、配合。承包人未及时提供或配合的,审计期限相应顺延。宽限及补偿:承包人充分理解审计工作的耗时性,若审计单位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的,发包人应积极协调审计单位,承包人对此给予充分谅解,承包人同意给予审计单位【】工作日宽限期。若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出具审计报告的,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暂定价款-已支付工程款项)✖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超期补偿金,但补偿金数额最多不超过最终结算金额的【】%。【特别提示】本文仅作为观点交流,不作为律师对此类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若您具有类似问题的,可进一步咨询律师,本所不对任何人采用上述观点作出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负责。END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特殊之处,承包人应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