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变卖新规的变化与适用【惟胜会·执行力】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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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丽  

案件执行部  律师


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期间代理多类执行案件及多家银行执行案件。参与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国企、民企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 拍卖变卖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相较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网拍规定),拍卖变卖规定对挂牌价、处置程序、周期方面都做了较大的变化,本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首次挂牌保留价由评估价七折变为评估价 

网拍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规定,一拍保留价最低为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按照常规理解就是一拍的保留价最低为评估价七折。


按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来看,在司法处置程序中一拍的保留价应当为评估价,按照常规理解就是一拍保留价即为评估价,不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打折扣。


二、二次挂牌价降价最大幅度由首次挂牌价20%变为评估价20%

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二拍保留价是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二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八折。


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来看,二拍保留价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二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八折。


三、动产仅进行两次拍卖,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进行三次拍卖

依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规定,二拍流拍的可以启动变卖程序。据此可理解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拍流拍后可启动变卖程序,并未规定第三次网络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中却将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拍卖程序做了具体区分:

关于动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可以看出,动产经过二拍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动产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给执行人,并取消了动产的变卖程序。


关于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可以看出,在拍卖变卖规定下,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二拍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应当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的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启动变卖程序。


四、小结

1.拍卖物的折扣

依据网拍规定,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其他财产权都是经过一拍、二拍,因此其降价幅度最大可达到评估价56%(0.7*0.8)。依据拍卖变卖规定,动产拍卖物的降价幅度最高为评估价80%,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降价幅度最高为评估价64%(0.8*0.8)。


2.处置程序

依据网拍规定,动产、不动产还是其他财产权都是经过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但在拍卖变卖规定下,动产仅一拍、二拍两次处置程序;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经过一拍、二拍、三拍及变卖四次程序。


3.处置周期

从前述分析来看,在网拍规定下动产、不动产还是其他财产权的处置周期都较长,均为三次处置程序;但在拍卖变卖规定下,动产仅只有两次拍卖,处置周期缩短;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增加了第三次拍卖程序,处置周期延长。


在处置物都经过全部处置程序的前提下,拍卖变卖规定下的动产处置周期短于网拍规定下的处置周期;网拍规定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处置周期短于拍卖变卖规定下的处置周期。


4.适用顺序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网拍规定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拍卖变卖规定的发布主体均为最高人民法院,且二者均为现行有效。于新法的出台,笔者认为:从法律适用上来看是同一位阶的新法优于旧法。就2021年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应优先适用新规。但通过现有案例检索也存在因个案的特殊性等客观原因司法拍卖继续适用网拍规定确定起拍价的情况。所以,新修的拍卖变卖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但网拍规定中有规定的事项,笔者认为应继续适用网拍规定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