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使用的抗辩手段之一,较之于其他不侵权抗辩形式,其具有更低的证明标准/适用条件,往往作为兜底性的抗辩策略使用,其法律源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施行)》(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
一、合法来源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不知道”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著作权法》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主观要件为:“不知道”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指侵权人不知道自己对外发行(售卖)、出租的复制品是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产品。“不知道”包括实际上不知道与不应当知道二种情形。侵权人如果不满足以上主观要件的,均无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2.客观上具有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包括来源明确与来源合法,即在客观事实及法律评价上判定是否具有明确来源及来源是否合法,二者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行有效)第25条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对此,有北京、江苏等地方高院进一步解释“来源合法”应当包括合法渠道、正常交易、合理对价,具体如下:
合法渠道是指正常的市场销售渠道,不能是黑市、明显缺乏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非正常渠道。
正常交易一般是指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判断标准,此处的买卖合同应充分考虑国内商品经济的现实,不应苛求每起交易都提供完备的书面合同,如果能以其他相应的证据链条(如进货凭证、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维修记录等)予以佐证的,也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在再审申请人刘洪彬与北京京连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2015)民申字第10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销售合同的成立为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生效、价款支付、标的物交付或所有权转移为判断标准,这里应当注意有所区分。
关于合理对价,其是指正常交易应该支付的对价,即如果侵权人未支付对价或明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侵权产品的,一般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因为民法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如善意取得)本身都有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的要求,只有这样才不会导致善意第三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限制
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不是以“发行”的方式传播复制件的,无论源头是正版还是盗版,均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以免除法律责任。比如合法出版的书籍投入流通环节之后,转售、赠与、借阅等方式均属于发行行为,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而将书籍扫描后在网络传播的,则不属于发行行为,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再如,将美术作品印刷在布匹上,将该布匹直接售卖或者使用该布匹制作成终端产品投入市场的,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而如果将布匹上的美术作品用于展览或者是进一步复制成新的布匹则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应该存储于特定介质,体现为某种物质形态。如果没有被固定于某种物质介质,比如在网络上提供下载的行为,则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非出租行为,也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三、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效果
发行(销售)的作品复制件属于盗版,但有合法来源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复制件来源不明(无法提供明确的供货人信息)或者来源渠道不正当、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等不能认定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形,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属于盗版的,出租人如果能证明来源合法,则其出租行为构成侵权,应该停止侵权,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属于侵犯权利人的出租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称:“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现行司法裁判对合法来源的证据的认定
1.合同、发票并非合法来源的标配
凌万义、黄杰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终911号】明确:销售者可以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付款凭据、签字或盖章的进货单等证据证明合法取得,但不应苛求必须有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只要证据符合交易习惯且能证明商品系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即可。
该判决很好地从市场活动的角度去考虑合法来源,而非拘泥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2.合法来源具有高度盖然性且未存在相反证明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龙诚电讯行与对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2271号】认定:销售单据、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016年渠道报价册》等材料具有证明合法来源的高度盖然性,相关销售行为不具有过错,并指出被告虽反驳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的,其反驳理由不能成立,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3.具备合法来源且无法证明有侵害的故意
(2019)最高法知民终240号二审判决书认定,通过网络购入并出售商品的模式符合当代电商的行业习惯和交易实践;在案涉纠纷已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能反映侵害的主观故意,上诉人的合法来源上诉理由成立。
作为阻断“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途径,合法来源抗辩实质上是对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否定,即虽然客观上构成了侵权,但是被告不承担责任。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运用计算机软件的项目越来越多,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企业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保持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并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既可以保护自己免受侵权指控,也有助于构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营商环境。
籍此,针对合法来源应当注意:
1.谨慎使用官方免费软件。使用官方免费版可能因使用行为超出免费版所提供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对于软件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企业应当谨慎使用,将使用行为严格控制在免费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内,切忌出现越权使用、擅自修改,或用于商业途径、超越许可期限等行为。
2.恰当选择软件托管服务。对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存在他方通过其提供的软件服务等损害公司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相关的软件服务和管理全权委托软件服务提供商进行托管,并签订相关的托管服务合同,就软件著作权纠纷责任进行约定。此举可以为企业在享受相应服务的过程中合理避开潜在的侵权风险。
3.尊重他人权利,购买正版软件。如果相应的软件是企业运营所需求的,在知识 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趋势下,企业最好从相关软件的官方或者授权代理商处购买相应的正版软件,这是“合理来源”抗辩的最有效形式,也是尊重他人权利,营造良好知识产权市场营商环境的助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