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发生的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的金融债权占比越来越明显加重,但在实践中,银行却对破产程序的参与积极性不高,这其中,有破产债权回收效率低的问题、有银行对于重整或清算方案的话语权不够的问题,但也很大程度上是银行对于破产程序的专业理解不够的问题,帮助银行逐步认识到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相关风险,也就是帮助银行提高参与破产程序的有效性,从而对破产程序中的金融债权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
银行作为破产企业债权人,在哪些方面应当重点关注及维护金融债权的相关权益才能避免金融债权重大损失?本文接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障十要点(上篇)【惟胜会·金融投资】
六
银行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债权人会议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金融债权达到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一提议权实际上会被很多金融债权人忽略。当然,如果金融债权人不是债委会成员,或单个金融债权人的债权未达到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时,金融债权人之间可以联合起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而后,银行应当考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积极参与债委会的设立、选举、议事等工作,利用较大债权金额与比例的优势,通过参加债委会、担任债委会主席等方式,在破产程序中充分行使话语权,从而影响破产企业的走向。
七
破产企业的财产估值应当予以重视
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估值问题上,基本能够做到对实物资产估值的关注及较为专业的判断,这与银行长期对抵押物估值累积的经验密不可分。但想要提醒的是,无形资产的估值在企业破产环节应当高度重视,很多时候,专利发明、特殊行业许可资质等这些无形资产价值往往高于实物资产价值。对于审计、评估程序中,如发现低估资产、加大负债等对银行利益有损害的情形,债委会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的规定,要求审计、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关文件。金融债权人参与评估定价程序,关注并质询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维护其债权利益最大化的不可忽略的一个重点。
八
银行应当协助债务人科学制定重整计划
通常来说,企业进入到破产阶段后,金融抵押优先权是难以保障金融债权的全额实现的,故,重整成功而非破产清算将会更加有利于金融债权保护。金融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参与计划草案的制定、利用自身所具有的庞大的客户资源网为债务人推荐优秀重组方、为债务人和重组方提供再融资等方式,积极引导破产企业摆脱债务危机,进而取得高于破产清算的受偿率实为上策。
九
巧用债转股实现债权最大化保护
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金融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重整体系中具备一定发展潜力,整体价值能够被挖掘的企业,以债转股的方式化解债务危机。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在选择债转股时,务必防止股权价值被高估,同时应当关注债转股有关担保措施的落实。
十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权拆分值得关注
重整计划的表决将按照各债权类型分组表决,表决通过的原则为该组中同意的债权人数过半,且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
金融债权金额一般都较大,是否对表决权进行拆分直接影响部分组别的表决结果,因此,银行应当适时向管理人主张担保债权预计受偿测算情况,尽早确定担保债权受偿比例,及时将担保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进行“表决权拆分”,以确保最大限度行使表决权。
如在担保债权组中金额相对较小,或者属于第二顺序担保权人,那么对担保债权组的表决结果影响就会有限,甚至实现担保权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基于对债权性质正确认识,及时对表决权拆分,将部分债权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报,其对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END
【惟胜会】往期文章回顾
破产债权保护
科普文
《关于公司破产的咨询意见》之公司破产重整程序8问解答【惟胜会·公司股权】
一文了解破产重整
《关于公司破产的咨询意见》之股东责任分析【惟胜会·公司股权】
科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