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商事争议解决部 律师
法学博士,副教授,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立法学会理事、贵州省法学会理事、贵州省妇儿工委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特聘专家
受整体经济影响,以及国有企业内部关于“降级减负”的要求,注销公司成为投资人的选择之一。但由于股东各方关注点、利益倾向存在不同,因此公司内部往往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惟胜道近期代理多个公司强制解散纠纷案件,其中一例在判决生效强制解散后,清算又陷入僵局。为此,我们又启动了强制清算程序,笔者作为承办律师,将强制清算程序进行简要梳理形成本文。
一
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二
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
同样根据上述第七条可知,债权人或公司股东要申请强制清算,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如法院已判令强制解散;其次,出现如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在现实案例中,通常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违法清算相对比较容易加以证明,但是关于“故意拖延清算”则通常需依靠综合考量且有赖于法官的心证。根据查询的司法判例,大致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要素可以用来证明“故意拖延清算”:
1.相关清算工作是否已经展开,如发布公告、财务审计、清收债权、财产评估等事项。
2.是否形成了清算方案,以及没有形成清算方案维持了多长时间。鉴于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程序的期限是6个月,因此当没有形成清算方案的状态达致6个月的通常都会被认为是“清算的拖延”。
3.对清算方案提出异议一方的理由是否合理。
4.申请强制清算的一方是否履行了督促清算的义务。为了确保自己乙方履行了督促义务,建议以函件形式与清算的对方进行书面沟通,以方便后续取证。
5.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所谓出现“僵局”,就是就某一事项各方坚持己见,均不肯让步,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持续存在,股东间信任基础缺失,公司自行清算无法正常开展。
6.若公司继续自行清算,将导致公司债权人、股东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无法有效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法院强制清算的程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对强制清算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如下几项内容:
1.先立案再裁定是否受理
根据的是《会议纪要》第3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法×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2.法官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经被申请人同意进行书面审查后方可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根据的是《会议纪要》第9条“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3.即使受理后仍可驳回申请
根据的是《会议纪要》第15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4.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上诉
根据的是《会议纪要》第16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强制清算程序的费用,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根据《会议纪要》第20条“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6.强制清算程序中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是《会议纪要》第27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7.特定情况下,法院可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所谓特定情况一是指出现《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是指出现《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四
强制清算可转成破产清算
根据《会议纪要》第32条“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 33 条“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申请宣告破产。此外,权利人也可在清算过程中申请破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