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彬
案件执行部 负责人
郑彬,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方向为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财产调查,长期代理大量执行案件。擅长处理执行难案件、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累计为客户执行债权数亿元。在财产调查、执行评估及相关沟通协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优势。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之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也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都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还规定了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见,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由被执行人做财产申报是其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必须承担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率不足,绝大多数案件被执行人均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申报,这样的情况导致了制度规定的落空,而法院也常常就因未申报财产而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就对制度形成的处罚流于形式处理或未处理。当然这里面也包括了被执行人没有形成报告意识的重要原因。
为什么要加强财产申报令的适用
1.财产申报才是快速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有效方法
先行司法实践及法院中关于财产调查的司法解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第二种是法院依职权在“网络查控系统”上或实地通过调查中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第三种就是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财产信息。
在这三种方式中,其中由于申请人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往往能力及范围都是有限的及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也不能完全覆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如未登记的财产信息;因此,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才是最直接、最快速、最有效的方法。
2.可通过财产申报的方式判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便于执行结案
2019年4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要推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而通过财产申请就是直观、明确的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履行能力,是否符合“执行不能”的重要体现。
当被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则不能排除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当法院通过调查程序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也应相信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的能力而不履行。如当被执行人已经申报财产,完成了举证申报的义务且财产不足或未有财产清偿债务,而法院也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就应当认定为“执行不能”而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结案问题。
如何加强财产申报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1.加强宣传,提高被执行人对财产申报的认知
除在原来的财产申报令中加强宣传拒不报告的法律后果外,通过积极发布财产申报中正面和反面的典型事例,视频、微电影等多种方式通过微信QQ、电视、抖音等等多媒体或自媒体进行宣传,改变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中不报或无所谓报与不报的状态。
2.尝试适当给予主动申报财产信息的被执行人一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豁免
法律、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了对拒不执行财产申报令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并没有说明主动申报了会享有什么豁免措施。如果在这方面能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措施豁免,如采取如果如实申报将不会得其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或罚款、拘留等的司法措施,这将加强对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动力,为切实履行财产申报奠定一定的主观基础。
3.做好财产申报信息甄别工作
尝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实地调查,将信息送达申请人及其案件代理人进行财产信息的甄别工作,对申报的财产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情况进行查实。
4.及时、高效对财产申报信息开展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财产信息要及时根据财产类型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对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应及时跟进进行执行,包括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主动配合义务等。对拒不执行配合义务的应及时作出处罚。
5.尝试建立定期再次申报制度
司法实践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要求其申请财产往往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初期,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往往也是处于变动状态的,建立定期报告有助于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
6.对妨碍财产申报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追究
妨碍财产申报制度就是直接损害了我们的司法权威,在执行中对于妨碍的行为人就应当让其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就应对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彻底做到“涉法即罚”“应罚全罚”的有效成果,为有效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提供良性循环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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